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十一五规划

(草稿)                                 一、“十五”期间我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成就 1、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就业总量稳步增长。“十五”期间,我市城镇新增就业人员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累计实现再就业4.9万

(草稿)                             

   一、“十五”期间我市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成就

1、就业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就业总量稳步增长。“十五”期间,我市城镇新增就业人员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累计实现再就业4.9万人,其中“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1.3万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4.2本。预计到今年底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小额担保贷款3500万元。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下。我市在外务工人员已达37.2万元人数(今年底数),劳务收入18.6亿元,已成为农民增加收入,实现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同时,全面推进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农民工培训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各类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2、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1)“十五”期间,“两个确保”继续得到巩固。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保险费代缴率均达到100%,已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截止今年底26316名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保持100%。

(2)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明显提高。截止今年末,全市企业养老、机关事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88717人、47250人、27.5万人、23.07万人、50775人、46308万人,今年基金征缴收入分别为12857万元、4478万元、14947万元、226万元、195万元。

(3)初步建立了养老、医疗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逐步提高,今年内我市将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更加规范,工伤保险全部启动。     

(4)全市基本建立了社保基金监管机构,基本实现了“基金安全和干部安全”。

3、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部门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积极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加强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建设,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法定时效结案均达100%。

4、劳动保障能力建设得到加强。全市各级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和加强。城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组织逐步完善。金保工程建设已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二、“十一五”时期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期间,我市劳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将面临不少困难和矛盾。突出表现在:

1、劳动力供大于求,就业形势严峻。一是我市农业人口较多,劳动力资源丰富,大量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二是我市每年城镇新生劳动力平均在6万人以上,而经济增长所能提供的城镇新增就业岗位远远不能满足就业需求;三是我市劳动力市场发展不足,制约了社会和劳动保障职能的发挥,直接影响了我市劳务输出的规模和层次。四是我市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总量短缺,结构断档,后继乏人。

2、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待完善、社保基金总体支撑能力比较脆弱。一是统筹层次低,保障能力弱。二是非公有制经济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低,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无力缴费,进城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突出,企业年金等工作尚未全面有序开展;三是目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四是困难企业职工及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五是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等。

3、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渠道单一,地方财政困难,基金支付能力弱。随着退休人员逐步增加和待遇水平不断提高,确保足额发放任务艰巨。

4、我国经济和社会结构处于变革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健全,劳动关系趋于复杂、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劳动争议逐年增多。

三、“十一五”期间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   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协调推进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劳动保障法律规章和金保工程等建设,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发展目标

1、努力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争取每年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下。大力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认真组织好农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25万人(年均增加5万人),“十一五”期末达到55万人。

2、加强各类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十一五”期间,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培育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培养一批适应转岗就业需要,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农民工队伍。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城镇所有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将非公有制企业、有条件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逐步完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实现个人账户实账运行。形成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失业保障能力。全面推行各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缴。

    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100%。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养老参保职工达到13万人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万人以上,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万人以上,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万人以上,女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

4、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完善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共同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健全以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主要方式的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体系,督促企业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稳定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四、“十一五”期间的政策措施

1、就业和再就业

(1)继续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与促进城镇就业人员充分就业双重并进。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要通过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行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为城镇劳动者和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渠道。要充分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帮扶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

    (2)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落实各项政策性补贴。继续抓好税费减免政策的普遍落实,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政策的落实。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3)推进就业服务体系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重点建立完善失业人员登记和免费就业服务制度,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援助制度,公共就业服务统筹管理制度。

(4)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继续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力度,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实行政府搭台、市场推动,信息引导、规范服务,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用人单位与培训机构的协调配合,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消除各种歧视性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良好的环境。要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总体规划,加强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促进就业。

2、职业培训

(1)大力加强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农民工培训等各类培训工作。加快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 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民办培训学校等培训基地的作用,着力抓好技工学校建设、增加数量、提升等级、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力争建成集团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改善办学条件,发挥各自优势,办出特色,形成人才品牌。

(2)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提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不断完善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面,提升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度,并与国家就业准入、技能人才和企业工资制度相衔接。推进技师考评制度的改革,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结合,逐步建立统一标准、自主申报、企业聘用的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3、社会保障

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步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同时,实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目标管理,把任务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实行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缴,按险种分别记账办法,加强社会保险稽核清欠,建立专项公示制度和企业参保缴费诚信制度。

(1)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做实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人员社会保障衔接,研究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后养老保险配套政策。加强企业年金制度建设,规范企业年金管理。

(2)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工作,规范统筹项目和缴拨方式。探索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挂钩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等。

(3)失业保险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强化扩面征缴,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完善失业保险监测预警制度,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规范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用支出。提高效能,促进失业人员实施再就业。

(4)医疗保险

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的标准化管理,以用药和诊疗为中心,加强定点协议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标准和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信用等级制度,研究建立医疗保险监测体系、运行评估体系和基金预警体系。努力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积极探索建立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财政支持机制和对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

(5)工伤保险

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建立完善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6)女工生育保险

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制定《生育保险办法》,积极探索与医疗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的生育保险服务管理模式。

(7)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要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每年财政预算支出要安排不低于15%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提高社会保险资金的总体支撑能力。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和协同监管体制,开展现场和非现场监督,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开展反欺诈工作,严厉查处打击少缴、漏缴、虚报冒充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 ,强化基金决算和监管举报制度。

4、劳动关系与企业工资分配

(1)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劳动合同鉴证率,在非公有制企业和新建企业中推行劳动合同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完善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企业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2)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体系。推行以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相结合的基本工资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加大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指导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全面推行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

(3)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和调解制度。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信访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和促裁员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程序,规定时效结案率达100%。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的监控、预防和处理工作,落实稳定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预案,消除突发事件隐患。

(4)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以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依据,开展企业劳动合同签订、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企业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禁止使用童工、劳动者工资支付、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积极探索建立监察执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达到与国家要求和工作需要相协调的人员编制和设备配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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