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常合委(2004)1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完善常山县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有效地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试行)》(常政发[2004] 1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常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全县统筹,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常合委(2004)1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完善常山县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有效地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试行)》(常政发[2004] 1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常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全县统筹,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适度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中有关缴费和就医规定,在此基础上可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和卫生服务权利.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成立由卫生,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财政,宣传,民政,农办,农业,公安,药品监督,广电,审计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管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医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医管办),县医管办设在卫生局.县医管会委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业务管理中心),负责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各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医管站),负责处理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日常工作.各村(社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以下简称医管组).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统筹费征缴,个案受理,监督检查,救助资格审核等工作由县医管会,县医管办,业务管理中心,医管站,医管组分工实施.
第六条 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努力使各乡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不低于70%.
第七条 县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乡镇年度考核内容.各乡镇要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开展辖区内合作医疗宣传发动,统筹费征缴等工作.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为:全县农业户口的居民和无固定职业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对象范围.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财政专户管理,县医管办具体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帐户,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报销服务,做好财务报表和统计工作,定期向县医管会报告专项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1周年为一个统筹期,按照以下办法实行多方筹资: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缴纳统筹费,每人每年20元(每户人口数以公安户籍档案为准),每个统筹期的统筹费在该统筹期开始前征缴完毕.有条件的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个人负担部分作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也不得向银行借贷.
(二)财政按当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元资助.
(三)城镇,农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内的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由县财政从低保补助金和优抚资金中扣缴.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执行统筹费征收入库日制度,每个统筹期征收入库日以后,除出生和新迁入人口外一律不再受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统筹期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即有效医药费用).部分特殊病种的必需门诊医药费用也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报销细则由县医管办制定.
因公负伤,工伤,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事故致伤,正常生育以及行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和医疗事故等均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分级累进的原则报销,年度内住院有效费用按以下标准结算:
1000元以下(含1000元) 不予报销
1001-3000元(含)部分 报销20%
3001-5000元(含)部分 报销25%
5001-8000元(含)部分 报销30%
8001-10000元(含)部分 报销40%
10001元以上部分 报销50%
县内乡镇定点医院产生的有效住院费用,按本报销标准100%报销;县级定点医院产生的有效费用按报销标准结算后予以90%报销;按规定转诊至县外定点医院所产生的有效费用按报销标准结算后予以75%报销.
第十四条 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结余情况,对因病生活确实贫困的,由县医管会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全年住院医疗费用未达到报销标准的,可到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享受免费体检一次.同时,连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当年住院费用未达到住院报销标准的可跨年度累计,但最多不超过三年,累计费用达到最低报销标准(1000元以上)予以结算.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内定点医院诊疗制度和县外定点医院转诊制度,县内外定点医院设置由县医管办决定.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各乡镇每月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予报销的,追究经办人责任,并责令追回或退还所报销的款项.不能追回的,由违规操作经办人员承担.报销中发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报销资格.
第十九条 常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医管办负责解释.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合作医疗 管理 办法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抄送:市卫生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今年5月13日印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完善常山县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有效地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试行)》(常政发[2004] 1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常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全县统筹,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适度保障,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中有关缴费和就医规定,在此基础上可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障和卫生服务权利.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成立由卫生,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财政,宣传,民政,农办,农业,公安,药品监督,广电,审计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管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医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医管办),县医管办设在卫生局.县医管会委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业务管理中心),负责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各乡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医管站),负责处理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日常工作.各村(社区)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以下简称医管组).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统筹费征缴,个案受理,监督检查,救助资格审核等工作由县医管会,县医管办,业务管理中心,医管站,医管组分工实施.
第六条 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努力使各乡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不低于70%.
第七条 县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乡镇年度考核内容.各乡镇要按照县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开展辖区内合作医疗宣传发动,统筹费征缴等工作.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为:全县农业户口的居民和无固定职业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对象范围.
第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财政专户管理,县医管办具体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帐户,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核报销服务,做好财务报表和统计工作,定期向县医管会报告专项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1周年为一个统筹期,按照以下办法实行多方筹资: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缴纳统筹费,每人每年20元(每户人口数以公安户籍档案为准),每个统筹期的统筹费在该统筹期开始前征缴完毕.有条件的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个人负担部分作适当扶持.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也不得向银行借贷.
(二)财政按当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元资助.
(三)城镇,农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内的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费由县财政从低保补助金和优抚资金中扣缴.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一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执行统筹费征收入库日制度,每个统筹期征收入库日以后,除出生和新迁入人口外一律不再受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统筹期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即有效医药费用).部分特殊病种的必需门诊医药费用也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报销细则由县医管办制定.
因公负伤,工伤,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事故致伤,正常生育以及行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吸毒和医疗事故等均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分级累进的原则报销,年度内住院有效费用按以下标准结算:
1000元以下(含1000元) 不予报销
1001-3000元(含)部分 报销20%
3001-5000元(含)部分 报销25%
5001-8000元(含)部分 报销30%
8001-10000元(含)部分 报销40%
10001元以上部分 报销50%
县内乡镇定点医院产生的有效住院费用,按本报销标准100%报销;县级定点医院产生的有效费用按报销标准结算后予以90%报销;按规定转诊至县外定点医院所产生的有效费用按报销标准结算后予以75%报销.
第十四条 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结余情况,对因病生活确实贫困的,由县医管会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全年住院医疗费用未达到报销标准的,可到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享受免费体检一次.同时,连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当年住院费用未达到住院报销标准的可跨年度累计,但最多不超过三年,累计费用达到最低报销标准(1000元以上)予以结算.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县内定点医院诊疗制度和县外定点医院转诊制度,县内外定点医院设置由县医管办决定.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各乡镇每月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予报销的,追究经办人责任,并责令追回或退还所报销的款项.不能追回的,由违规操作经办人员承担.报销中发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报销资格.
第十九条 常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医管办负责解释.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合作医疗 管理 办法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抄送:市卫生局,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今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