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格式的交通行政许可文书和交通行政处罚文书

  关于启用全国统一格式的交通行政许可文书和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国家交通部[2004]10号令<<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要求.依据省交通厅黑交发[2005]3号文件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启用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   1、我市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处罚文书正式启

 

关于启用全国统一格式的交通行政许可文书和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国家交通部[2004]10号令<<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要求.依据省交通厅黑交发[2005]3号文件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启用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
  1、我市全国统一的交通行政处罚文书正式启用时间为2005年3月1日。
  2、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正式启用时间为2005年6月1日。
  3、文书使用方式,按照交通部[2004]10号令<<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运行.
    二、严格按法定程序使用两种执法文书
     1、交通行政许可文书。各交通执法单位都要按规定格式依法向交通被许可人提供和使用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受理通知书、(当场)决定书、征求意见通知书、许可期限通知书、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许可听证公告、告知听证权利书12种文书。
     2、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要认真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使用交通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现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证人笔录、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财产登记清单、案件调查报告、处罚结案报告、领导讨论案件笔录、宣布处罚笔录、听证笔录、送达回证(1)告知书送达回证(2)决定书送达回证,装订卷宗报上级机关备案。
     3、卷宗装订程序
        共分五部分:
  第一、立案文书(审批表、执法依据、违法事实)等。
  第二、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物证)等。
  第三、定案处理材料。(调查报告、案件审批报告、案件讨论笔录、违法行为通知书)等。
  第四、执行文书。(财产扣押登记清单、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
  第五、结案文书。(结案报告、罚没收据)等。
    三、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一)交通行政许可要求
    各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吊销执法证件、调离许可岗位、降级、开除等行政处分:
     1、在受理许可活动中不按法律规定使用12种交通行政许可文书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不依法公示许可事项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不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二)交通行政处罚要求: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有下列之一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级、调离、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随意不使用全国统一的行政处罚文书的;
    2、行政处罚不立案、不审批、不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3、在执行活动中严重简化法定程序,就先执行后取证的;
    4、扩大执法或处罚范围,违反法律规定乱扣车、乱扣证、乱罚款的;
    5、擅自改变交通行政处罚标准的(随意抬高、降低法律规定的底线);
    6、对管理相对人利用工作之便打击报复;
    7、因领导干预导致错案的。
(三)加强对启用新文书的领导
1、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各级交通部门尤其是具有交通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要积极组织交通行政许可人员和执法人员培训班,结合学习<<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行政处罚法>>,认真学好两种文书的适用操作业务。
2、制定和完善交通行政许可、处罚管理机制。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细化管理,责任到人。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公示制度,履行公示义务,确保两种文书的正确实施。
3、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处罚的监督检查。各级交通部门尤其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两种文书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按法定职权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级受理。各级交通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监察职能,充分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