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处罚文书(以下简称处罚文书)的申领、发放、使用、核销等管理,使全省处罚文书
的使用和管理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精神,结合
我省交通实际,现就处罚文书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罚文书的管理机构及人员
省厅,各市、县(市)交通局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制工作归口部门负责处罚文书的管理,归口管理和检
查监督处罚文书的使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职或兼职文书管理人员,并经省交通厅或市交通局培
训合格。文书管理人员应负责登记文书领发核台帐,指导文书使用,检查并反映文书使用中的问题,总文
书使用工作经验。文书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各执法管理机构也应相应明确文书管理人
员。
各执法管理机构文书管理人员名单应报主管部门备案,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文书管理机构和人员名单应报
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处罚文书的印刷及申领、发放
处罚文书由省交通厅统一组织印制。各市交通局所需处罚文书的种类和数量应提前15天向省厅申报印
制计划;各县(市)交通局所需处罚文书的种类和数量应提前20天向市交通局申报。
各市、县(市)交通局以市局为单位向省厅申领处罚文书。市局向省厅申领处罚文书由市局文书管理机
构工作人员填写"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申领单",注明所需处罚文书的种类及数量等,经局分管领导或法制部
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向省厅领取。
县(市)交通局向市局申领处罚文书,由各县(市)交通局文书管理工作人员填写"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申
领单",经分管领导批准签字后,向市局领取。
三、处罚文书的使用及核销
1.到今年3月31日止,全省各级交通部门和各交通执法管理机构均必须全面使用省厅统一印制的处罚
文书。不得不使用处罚文书处罚违法当事人,也不得再使用其他处罚文书。
2.各类处罚文书必须规范使用,不得串用、混用。处罚文书应填制的内容必须填写正确、齐全、完整,
字迹清楚。
3.对需要报备的处罚文书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存档。
4.市交通局、县(市)交通局及各执法管理机构申领的处罚文书应妥善保管,要做到文书申领数与已发
放及库存数相一致。处罚文书使用后,应一案一卷装订,以卷归档。文书核销以有利于备查为原则,各执
法管理机构备存的文书一般存档二年后可核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报备的文书一般存档三年后可核销。
销毁的文书均应抄列清册。
四、处罚文书使用和管理的违章处罚
不按规定申领处罚文书和自行印制处罚文书的;不按要求明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处罚文书致使文
书管理混乱的;不及时报备处罚文书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省厅将取消该部门、
单位年度评比文明执法先进单位的资格。
对串用、乱用或不按规范填制处罚文书的执法人员,可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暂
时中止其执法资格,限期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两次被中止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应调离执法岗位,
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申领单。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