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管理规定{2}

  第一章 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科负责管理。学生住宿由学生宿舍管理科根据各系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学生宿舍调整时,须调整的老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调房或搬迁,不得无故拖延,以免影响调整。否则,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须在财务处交纳住宿费后,凭住宿费收据到学生宿舍管理科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条 学生住房一经分定,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自行互相调换,也不得随意搬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个别调换时,应经系转报学生宿舍管理科同意后,由宿舍管理科安排。如不听劝告,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

 

第一章 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科负责管理。学生住宿由学生宿舍管理科根据各系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学生宿舍调整时,须调整的老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调房或搬迁,不得无故拖延,以免影响调整。否则,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须在财务处交纳住宿费后,凭住宿费收据到学生宿舍管理科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条 学生住房一经分定,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自行互相调换,也不得随意搬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个别调换时,应经系转报学生宿舍管理科同意后,由宿舍管理科安排。如不听劝告,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住读改为走读,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报系部和学生宿舍管理科同意后,由学生宿舍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

第五条 学生入住后必须签订"财产保管使用责任卡",使宿舍家具设备责任到人。

第六条 学生离校(退学或毕业)须凭离校通知单、财产责任卡及房间钥匙(遗失需赔偿5元)到学生宿舍管理科办理退房手续。宿舍管理人员接离校通知单后,应到宿舍检查其房间设备有无丢失、损坏等情况,验收合格后,办理注销手续,准予退宿离校。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离校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离校,超过规定时间,按10元/天收取住宿费。

第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计划用电,超用收费"的办法。每间宿舍用电定额标准为每月24度,超额部分按现行电价收费。

第九条 学生宿舍管理科负责制定学生住宿安排表,并经常检查和核实住宿人员,掌握学生的住宿情况,及时向学工部汇报,并向有关系(部)通报情况。

第十条 自习时间禁止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干扰学习的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严禁自留客人住宿,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更不允许留宿异性,一有发现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章 安全保卫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的日常安全工作由门卫值班人员负责,学生宿舍管理科行使组织职能,业务受学校保卫处指导。重大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宿舍治安实行"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方针,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宿舍区安全。宿舍治安综合治理以专职治安人员、宿管科成员和学生骨干组成联防网络。上课时间由学生轮流进行安全值班。

第十四条 宿舍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等),不准私接电线,不准使用明火,不准在宿舍内点火做饭,违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造成损失巨大,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破坏公共设施、消防设备者,须照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出入证制度,学生一律凭学校办理的出入证出入宿舍楼。强制出入者给予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男女生不准互串宿舍。因工作、活动需要进入宿舍的,必须征得宿舍管理员的同意。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制度。校外来访者必须填写会客单,并在指定地点会客。晚上十点钟以后停止会客。

第十九条 宿舍按时开关大门。学生必须在宿舍楼锁门以前回宿舍就寝,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和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准在宿舍内从事任何经商、出租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小商小贩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架、赌博。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携带物品外出应主动向门卫出示证件,经门卫仔细检查登记方可放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开关宿舍大门。夏季开门时间为:6:00-23:30,其余季节开门时间为6:00-23:00。落锁以后不得随意进出学生宿舍楼。宿舍关门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者,须经值班门卫同意并进行登记。未按时归宿者,要主动向门卫说明情况并检讨,经登记后方可放行。否则,将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三章 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宿舍四周、厕所、洗漱间、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由清洁工负责打扫,坚持勤扫、勤抹。学生宿舍管理科定期检查、登记,检查结果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宿舍卫生由宿舍学生自己轮流打扫,垃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6:30--8:00,12:00--14:00)内清出室外。学生每周四下午进行卫生大扫除,学生宿舍管理科定期检查、评比,评比结果与各种评先创优挂钩。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走廊、窗口、水池、大小便池倒剩饭、乱扔果皮、纸屑;严禁朝走廊或窗外泼水;严禁随地吐痰、燃烧废纸;严禁在走廊踢球、拍球。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外墙壁上乱贴乱画,更不许在墙上涂写、刻画。

第四章 家具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随房设施、家具,如床、桌子,凳子、门窗、锁等一律由学生宿舍管理科统一安排、配备。

第三十一条 各宿舍家具编号,入住学生必须签定"宿舍财产保管使用责任卡",做到家具保管、使用责任到人。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不得擅自更换宿舍的门锁,因故更换门锁须经宿管人员批准,由学生宿舍管理科负责更换,并收取成本费。否则,视作破坏宿舍财物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得将宿舍随房家具拿出宿舍外,也不准将宿舍外的桌椅带进宿舍内。否则,以盗窃公物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离校,需凭离校通知单,由宿管人员检查其家具,确认无损坏或丢失后,经宿管人员签字同意后,方可离校;若家具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

第五章 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灯具、电源线路故障维修,由学生填写申报维修通知单,宿舍技工凭维修通知单进行检查、维修。

第三十六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乱拉乱接电源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违反者,除责成当事人恢复原状并写出检讨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宿舍的水电设备若发生漏水、漏电、水龙头拧不紧、厕所,洗手间出现堵塞等情况,由清洁工或宿舍学生迅速报告学生宿舍管理科,学生宿舍管理科及时安排人员维修;若因用电不当造成保险管烧坏时,宿舍学生应交纳保险管成本费2元。

第三十八条 宿管人员、清洁工、水电工、宿舍干部经常检查宿舍用水用电情况,督促学生人走灯关、拧紧水龙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的现象。

第三十九条 水电工要定期进行水电设备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四十条 宿舍每月的水电用量,由水电工按时向学生宿舍管理科汇报。

第四十一条 宿舍家具若属自然损坏,技工凭学生申报维修单安排或协助有关责任部门维修、更换。

第六章 宿舍计算机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带入宿舍的计算机须经学生宿舍管理科同意后,凭购买发票办理入室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有计算机的宿舍作重点防范,加强巡逻。

第四十四条 学生自己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发生被盗损坏,应立即报保卫处立案查处,宿舍管理科主动协助调查。

第四十五条 学生自备计算机要用于学习,不准从事不正当的活动。违者勒令其计算机搬出宿舍,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打字机在宿舍内从事商业活动。违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勒令限期将打印机、计算机搬出宿舍,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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