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与评聘办法
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与管理、考核与聘任,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办学活力,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特制订本办法。
一、任职考核。
1、学校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建立职改领导小组和聘任办公室,分别按照教师系列和其他系列的要求,每年对做好考核工作。
2、考核内容包括教职工的师德修养、教学水平(管理水平)、业务能力、绩效贡献和履行职责情况。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降级和实施学校其他奖惩制度的依据。
4、考核汇总材料一份交上级主管部门,一份学校存档。
二、职务评定。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任职条件,在准备好各项资料后,向校职改领导小组提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申请。
职务评定的条件,根据《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具体要求为:
(1)学历: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职后进修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取得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证书。
(2)资历:达到《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年限;破格评审、聘用占评审总数的10%,年限只照顾一年。
(3)任职条件:符合《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任现职期间,学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优秀;按规定完成职务培训任务(包括校本培训);校刊以上公开发表教研究论文1—2篇;任本职期间,获得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相应等级证书。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应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
(2)个人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报告(小结)。
(3)教育教学成果及获奖情况。
(4)论文或论著。
(5)学历、职称(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接受继续教育以及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证书。
(6)校级以上公开课教案、教案设计思路及课堂教学评价表。
(7)聘任办公室需要的其它材料。
2、学校评定。校职改领导小组在接到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请后,对照条件进行审核,同意后交校聘任办公室报上级部门评定。
三、职务聘任。
(一)聘任原则。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应贯彻岗位需要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按需投岗,按岗聘任,人事相宜,事职相符;并实行双向聘任。
(二)聘任条件。
1、教师。
(1)坚持思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治学严谨,教书与育人。
(2)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尚未达到离退休年龄(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5)符合学校制定的与教师岗位相适应的其他聘任条件,具备履行相应职务的实际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和学历。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热爱教育事业,安心管理、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和学历。
(4)具备履行相应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承担并完成相应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6)应为本校在编人员。
(三)聘任程序。
1、学校公布聘任岗位、岗位目标、任职要求。
2、申请人向学校提出应聘申请,并将评议有关材料送交校聘任委员会。
3、校聘任委员会组织人员听课、评课、审核材料,并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教学业绩、课堂教学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4、校聘任委员会综合评议结果,提出聘任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5、公布聘任结果,办理聘任手续,同时颁发聘任书。
评审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时间安排在当年的9月~12月。(如上级有关部门有新规定,则执行新规定)
(四)待聘人员管理。
在实行双向聘任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受聘也可以拒聘。教职工拒聘者一般按未聘人员处理。未被聘任相应职务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保留原工作岗位待遇。待聘期间,应接受学校安排的其他临时性或培训(培训费自理),由学校发给待岗工资(不发校内津贴)。待聘人员要求上岗,可向有关科室长提出竞争设想,经科长同意可试行半年,试行期待遇与受聘相同。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