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是来宾访客(包括协作厂商,本公司其他单位人员、员工亲友.... 等)进入厂内时,一律在警卫室办妥来宾出入登记手续,应暂时扣留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并查明来方事由,经征得受访人同意及填写“会客登记单”后,核发“来宾识别证”及持第2联“会客登记单”进入厂内,并依下列规定使用
(一) “来宾识别证”应佩挂于胸前,始得进入有关单位会客后,受访者需在“会客登记单”上签字,来宾须将“来宾识别证”及“入厂登记单”交还给警卫室查封后,始可退回证件、离厂。
(二) 团体来宾参观时,须由有关单位陪同才准进入。
第二条 来宾来访时,除特殊业务需要准许其进入厂内外,其余原则上均须在警卫室会客室会面,不准进入厂内。
第三条 本公司其他单位人员,因业务需要进出厂区时,除主管级以上外,一律须先办登记后才准进入。
第四条 员工亲友私事来访时,除特殊紧急事故,经由主管核准外,不得在上班时间内会客,不得于会客室内等候在下班时会见。
第五条 员工亲友私事来访时,除特殊紧急事故,经由主管核准外,不得在上班时间内会客,不得于会客室内等候在下班时会见。
第六条 外协厂商出入厂区频繁者,由有关单位(采购或总务)申请识别证,凭识别证出入大门,没有申请识别证的厂商亦须办理登记后才准进入。
第七条 来宾出入厂区时,保卫人员须检查随身携带的物品,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 第八条 严禁外界推销人员或小贩进入厂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