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管理

          1、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3--1997),审批各类维修企业或经营业户,审定业户技术类别,签发技术合格证。   2、维护车辆维修市场秩序,查处无证修车和违章行为。   3、指导和监督车辆维修经营者实行面码标价、按维修范围挂牌经营、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按规定与托修方签定维修合同,并使用交通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附有车辆维修统一结算凭证。   4、指导和监督维修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执行

 

 
 
 
  1、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3--1997),审批各类维修企业或经营业户,审定业户技术类别,签发技术合格证。

  2、维护车辆维修市场秩序,查处无证修车和违章行为。

  3、指导和监督车辆维修经营者实行面码标价、按维修范围挂牌经营、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标准;按规定与托修方签定维修合同,并使用交通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附有车辆维修统一结算凭证。

  4、指导和监督维修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国家、交通行业和地方的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

  5、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A级站或汽车性能质量检测监督站)对汽车维修的承、托修双方因维修质量发生纠纷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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