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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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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WTO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
| 《消法》大家都应该很了解,确实是我们国家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在前年有一次老百姓的问卷调查里面,对中国法律的了解程度,结果《消法》是排在前三位的,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消法》的位置很高。实际上《消法》真正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它也是在最近这几年才形成的。从国际上来看,也主要是这几年形成起来的。传统对消费关系的调整主要是民法。《消法》从民法里面独立出来主要原因有这么几点原因: 首先对消费者实行特别保 |
| 王利明 |
7714 |
2003-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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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 |
| 今年3月20日、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召开专家研讨会,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的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法律建议稿”)。会议由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王胜明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主持。参加会议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 |
| 杨立新 |
7307 |
2003-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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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论物权法定主义 |
| 目录 引言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及原因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因 物权法定主义的现实原因 2、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论原因 物权法定主义的演变: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合理性与局限性的剖析 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合理性的一个总结 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维护交易安全、减少交易费用 体系化中的合理性 物权法定主义的局限性 物权法定主义的缓解与克服 现有民法学说对物权法定主义的检讨 对物权法定主义僵化的克服 对物权 |
| 汀蓝 |
7774 |
2003-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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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
| 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工作迫在眉睫,而针对物权立法的理论研究急需深入并展开,在探讨物权立法的基本理论时,围绕我国物权立法是否应采纳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在学术界存在激烈的争论。鉴于许多学者将物权行为理论视为物权体系的理论基础,[①a]或物权法的基本原则,[②a]因此,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探讨,并回答我国物权法是否应借鉴这一理论的问题,十分必要。本文拟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传统的物权行为概念 物权行为 |
| 王利明 |
7364 |
2003-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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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
| 我国正在制定《物权法》,物上请求权制度作为物权保护的重要方式,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物上请求权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对我国物权法中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看法。 一、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与种类 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为排除妨害,根据不同的妨害形态可分为以下几种, |
| 孙霞 |
7347 |
2003-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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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试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 |
| 内容简介: 现代民法中,债权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可以成为资本的体现和交易的客体。在当今世界经济领域,债权的证券化己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债权也越发显现出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我国目前既无完备统一的债法,也无单独成典的强制执行法,在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上,现行法律规范仅对执行到期债权作了原则性规定,由于范围狭隘,内容简疏,这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人 |
| 王晓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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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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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
| 摘要: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关键词: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构成要件;法律适用 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相 |
| 刘海亮 |
7680 |
2003-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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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代位继承比较研究 |
|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关于代位继承的条件和适用范围规定有很大差异。对一些有代表性国家的代位继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代位继承的性质,完善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 一 制度比较 (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 关于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1.以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我国继承法和法国民法典属于这种类型〔1〕。 我国除在继承法 |
| 张玉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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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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