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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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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制度 |
|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实现程序经济,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故对诉讼费用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民事诉讼规则》 第43章至第48章皆是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定,2000年6月14日又修订了有关诉讼指引,并于2000年7月3日生效,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则及诉讼指引篇幅浩大,近八万余字。这样,先前复杂的诉讼费用规则有所简单化。本文拟就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及其评定作一简要介绍和评述。 一、 |
| 徐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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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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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体制转型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 |
| 摘 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理论从整体上看,是以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为基础的,在国家干预和职权主义观念指导下形成的,因此,该理论从整体上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纠纷解决的客观规律。需要对其理论体系加以调整和修正,以更好地指导民事争议解决的诉讼实践。文章对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形成、滞后的原因以及今后理论的发展方向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 理论; 发展 |
| 张卫平 |
7432 |
2003-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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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从“入世”及法学研究角度——透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改 |
| 著作权法的修改 总的讲,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就实体条文部分而言,主要不在于缩小与世贸组织的差距,这点与专利法及商标法的修改有所不同。像世贸组织所要求的对于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等等的专门保护,在我国过去的商标法完全未作规定。这样明显的缺欠,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几乎找不到。 从上一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著作权法是否有必要修改以及怎样修改,就一直主要围绕着两个重点讨论着:其一是著作权法第四十 |
| 郑成思 |
7330 |
2003-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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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逐条评析(四) |
| 三、我国破产立法应当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第6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破产程序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的范围,其性质属于司法程序,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处理也是在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如同人民法院处理其他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样,人民法院 |
| 汤维建 |
7274 |
2003-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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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逐条评析(三) |
| 第五章 破产宣告和清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一)依照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宣告破产的; (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 (三)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第(三)项改为:“整顿期满,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 理由是:前条改“清偿债务”为“履行义务”,这里也作相应的变动。 第二十四条:人 |
| 汤维建 |
7267 |
2003-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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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逐条评析(二) |
| 二、逐条分析与简扼的解释 《中华人民法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为了修改工作更好地进行,以下谨对它作出逐条分析。其基本结构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原条文。将原条文照录于此,目的在于方便对照阅读。第二部分是修改条文。这是笔者的一管之见,一心之得,未必正确。第三部分是理由陈述。这些理由前面已较多地涉及,这里仅作概括、补充而已。 |
| 汤维建 |
7271 |
2003-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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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逐条评析(一) |
| 一、 对《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总评价 (一)进步意义和历史的局限性 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丁·伯尔曼(Harold J.Berman)在其<法律与宗教的交互作用)一书中曾说过这样一段颇富意味的话:“一个体味过这类经验的社会承认,它的生存条件是难以忍受的,它承受自己以往的失败,自甘消解;然而同时,它超越了它的过去而复生,展示出新的天堂和新的尘世,并且着手尝试着把它新的信仰作为自己的生 |
| 汤维建 |
7300 |
2003-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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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物权法的方法与概念法学 |
| 一、导论:思维的抽象与财产权利体系的形成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构成了大陆法系近、现代民法上财产权利制度的“脊梁”。[1]依照通说,物权为静态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债权为动态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表现。二者的结合或者衔接,完成了民法财产权利体系的基础构建:任何一项处于流转过程中的财产,均为债权的标的物;而任何一项财产在流转之前、流转之中以及完成流转之后,均为物权的标的物。因此,物之成为债权的标 |
| 尹田 |
7348 |
2003-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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