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重罚制假售劣



  制售假劣种子者将被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如果给农民造成损失,还必须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种子法》所作出的法律规定。

  针对目前屡屡发生的假劣种子坑农害农造成大面积农田减产甚至绝收的恶性事件,《种子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将被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地所得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因种子质量问题给农民造成损失的,《种子法》明确规定,不管是种子生产者的责任还是经营者的责任,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先行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可向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追偿。其中,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购种款和相关费用,还包括由于使用假劣种子给农民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这样既解决了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假、劣种子给农民造成损失后互相“踢皮球”的问题,也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种子法》同时赋予了农民自主购种的权利,规定农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强迫农民购实指定的种子;如果强追农民购买种子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将要承担赔偿责任。

  《种子法》还考虑到了转基因品种对消费者安全存在的潜在威胁,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中第14条规定,转基因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