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形势下党对政法工作领导
法律政策研究室 矫季仁
当前,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既要看到大好的形势和有利条件,更要清醒地看到维护稳定的复杂形势和突出问题,清醒地看到政法工作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因此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确保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持续稳定十分必要,而且意义十分重大。
党的十五大,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的奋斗目标和治国方略。这是对邓小平民主法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依法治国方针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作为新时期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在建设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至关重要。政法工作是维护稳定,保护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不折不扣,丝毫不能放的工作。建国以来的大量实践告诉我们,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既是宏观的又是具体的,是辨证的又是统一的,宏观是表现在党对政法工作方针路线的制定上。微观上具体表现为;人事安排,机构设置,队伍建设,部门分工,统一调动等,各级党的政法委员会是党对政法工作实施领导和协调的机关,具体的讲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劳教机关等部门(公、检、法、司、劳)工作体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具有极大的确定性和权威性。
一、党的意志与政法工作
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要坚持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实践证明,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是执政党,在领导全国人民通过开展政法工作,维护稳定,维护国家统一,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过程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坚持和完善党对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必须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思想和组织领导方面的工作。”这就是说,党的领导是通过方针、政策、思想工作、组织工作等渠道实现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同其他各项工作一样,笔者认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深刻理解执政党的本质特征。
树立全新的执法理念。开拓和发展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新途径新思路。永远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原则,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和我国革命的实践来看,在组织人民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旧政权的斗争中,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的实施通过党直接组织人民群众的武装斗争来实现的,人民通过砸烂旧的国家机器,摆脱束缚和限制人民的法律和法规,这种革命的行动是随意的、无拘无束的。而革命胜利以后,建立了人民政权,即国家政权。政法工作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正确理解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
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必须处理好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既不能“党法不分”,“以党代法”,也不能“以言代法”,因为,国家政权是由全体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党是由中国工人阶级、中国农民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进分子自原结合组成的政治组织,她来自于人民,但她是全体人民的一部分。党的地位显然不能凌驾于国家政权之上,党不是国家机关、不享有国家权力。党的领导权属于政党的政治权威,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属于政治权威的领导,而不是国家权力的领导 。政治权威是一种使人们自愿服从的力量,以政治号召力、说服力和政治影响力为特征。以人民的自愿服从和自觉拥戴为实现标志。国家政权行使的国家权力是一种强制服从的力量,以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管辖和强制服从为实现标志。
(三)政法工作是党和人民意志的落实和体现形式。党必须通过带领人民制定宪法、制定各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建设的法律和法规,规范政府行为和个人行为,打击违反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惩治一切违反各种法规的现象。确保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由此可见,执政党的本质特征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邓小平同志把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视为“党的工作核心”。
(四)明确党对政法工作国家政权领导的基本含义和基本内容。
作为执政党对国家政权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既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关于这一点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二、建立立法和司法的有效机制。
在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的过程中,政治始终是人们的意识形态,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价值趋向,文化传统,科学技术水平的集中体现。法律是实现政治——一种共同意志的保障。所以她体现的是政党的意志、团体的意志,集体或者群体的意志。在西方政治传统中,立法始终是政治舞台上最尖刻、最具分量和挑战性的角色。而在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的君主制度下,在人们的脑海里形成了一种概念,认为政治就是人治,政治是君主政治,君权神授,皇言圣旨,至高无上,言出法遂。对立法的意义认识不够充分。对国家实现法治的意识不强,缺乏或者说是缺少甚至没有法治观念。
(一)建立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机关。
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政治交往的不断增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不断密切,人们的法制观念得到加强,依法治国步伐不断加快,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越来越清楚地表现在立法、司法、治安、监狱、法律监督等诸多方面。关于立法:中国共产党为实现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宗旨,通过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含各级人大)为立法机关带领人民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立法定位:根据人民的意愿,向立法机关“人大”提供立法建议。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
(二)建立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是建立和谐社会实现人民意志的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法院为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检察院为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机关要作到以实施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作到审判公正。检察机关要通过强化法律监督,正确行使检察权,作到监督到位。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
关于社会治安:所谓治安,就是公安机关的工作,是维护各种社会公共秩序,如经济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等等。
(三)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
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公、检、法、司、劳等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同,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定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严打整治的重点,各政法机关通力合作,确保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建立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建立公检法三机关的协调机制:各级党的政法委员会是党领导和协调政法工作的常设机关。各省、市、县的党的政法委员会,负责协调公、检、法、司、劳机关的工作。党对政法部门领导方式,应当主要体现在: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机关的职能,并通过“人大”监督政法机关(公、检、法)的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支持公安机关侦破各种刑事、经济、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案件。
(四)就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用人机制。党要领导和支持政法机关正确实施自己的权力。首先是向政法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提出人事建议。把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好,受过专业训练,有实践经验的人推荐到政法工作岗位上去。让这些人在政法工作的实践中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不折不扣地一丝不苟地刚正不阿地公正司法、秉公执法。
总之,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任务,是发展我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