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一、 定义:加班是指公司员工在直接上级或间接上级的命令下,利用非上班时间执行工作指令的行爲。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於三级(含三级)以下所有员工。
二、 加班的申请与审批:
(1) 各部门员工如因业务需要进行加班,需要事先向部门经理或中心总监进行请示,中心总监在《加班记录表》签字同意以後,加班人於次日将《加班记录表》送报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
(2) 各部门如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员工加班,由部门经理填写《加班记录表》,经中心总监批准後,在次日报送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备案。
(3) 各中心如因业务需要进行加班,由中心总监直接填写《加班记录表》,於次日送报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
(4) 工厂需要临时加班,需由厂长报请生産部经理批准,由中心总监在《加班记录表》签字批准,在每月25日以前报送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
(5) 总经理批准的加班情况,由总经理填写《加班记录表》,并通知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
三、 加班管理
(1) 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负责设计相关表格。
(2) 《加班记录表》一式两份,部门或员工留存一份,另一份报送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
(3) 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部门的《加班记录表》进行统计连同《考勤表》於每月26日,一并转送财务中心财务部。
(4) 员工或部门如对加班情况存有疑义,由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四、 加班计算方法
(1) 公司不提倡下班以後加班,各级管理人员应敦促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2) 加班时间在2- 3小时,开始计算加班时间,核发员工日工资的25%;
(3) 加班时间在4- 6小时,核发员工日工资的50%;
(4) 加班时间在7- 8小时,核发员工日工资的100%;
(5) 国家规定的节日期间加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办理。
(6) 员工出差期间不计算加班。
五、 附则
本制度由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并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