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内资企业为了方便职工就医,于今年6月在企业内部建立了医务室,并招聘3名医务人员。7月份,财务人员把这3名医务人员的工资在“应付工资”科目贷方列支。近日,税务人员到该企业纳税辅导时发现了上述事实,要求财务人员进行账务调整,把3名医务人员的工资改为在“应付福利费”开支。对此,财务人员认为,这3名医务人员都是企业的职工,其工资在“应付工资”科目列支是理所当然的,因而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表示不解。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因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医务人员的工资应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开支。若在“应付工资”贷方列支,税前可扣除计税工资的计算人数多了3人的份额,就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