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更好地为生产(工作)和生活服务,最大限度的提高车辆的利用率,确保安全行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通信公司。      一、安全行车管理规定      1.1行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交通法规,条例.严禁酒后开车和无证驾驶。      1.2客货装载应符合《交通条例》,对违章乘车,驾驶员有权提出意见,对态度恶劣者拒绝乘车。      1.3出车前应严格仔细检查车况,做好出车准备按要求行驶。      1.4行车安全工作受交管部门以及总公司安委及公司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监督。      1.5加强车辆归场管理,实
 
  总则
  
  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更好地为生产(工作)和生活服务,最大限度的提高车辆的利用率,确保安全行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通信公司。
  
  一、安全行车管理规定
  
  1.1行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交通法规,条例.严禁酒后开车和无证驾驶。
  
  1.2客货装载应符合《交通条例》,对违章乘车,驾驶员有权提出意见,对态度恶劣者拒绝乘车。
  
  1.3出车前应严格仔细检查车况,做好出车准备按要求行驶。
  
  1.4行车安全工作受交管部门以及总公司安委及公司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监督。
  
  1.5加强车辆归场管理,实行人下班车归场并按指定地点停放好,严禁车辆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或随意停放。
  
  二、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2.1各单位生产(工作)需用车,在宜昌城区,可口头提出申请,综合部可依据工作缓急等情况统筹安排,以便提高车辆综合利用率。
  
  2.2职工及家属个人因特殊情况急需用车,由个人申请,领导批准同意许可后方可安排出车。
  
  2.3车辆原则上不予外借,若需借用,需经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2.4驾驶员不准擅自出车,严格按出车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2.5隔河岩、高坝洲维护用车,由维护部主任,以及主管生产领导调度。
  
  2.6 节假日时,司机应将车辆锁好,钥匙交综合部保管,隔河岩交维护部主任保管。
  
  三、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3.1车辆如需保养、大修、需由本车驾驶员填写保养,维修项目单,经领导同意,报总公司车辆技术鉴定小组签定后,到指定厂家保养、维修。
  
  3.2 单台车辆维护保养,估计费用在于200元以内的,可安排定点维护,200元以上、2000元以内的,须经综合部报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维修。发动机大修等大修项目,须经总公司车辆鉴定小组认可后方能进行。
  
  3.3 驾驶员必须按维修、保养单所列项目到指定厂家进行车辆保养 ,严禁擅自在外(点)保养维修车辆,违者费用自理。
  
  3.4 车辆在保养维修中发现新问题,需增修项目须经领导同意认可后才能增修。
  
  3.5 车辆在外行驶途中,需要应急维修,维修费用在300元以内者可自行处理。但要有随车人证明签字;更换零配件回来后应及时交旧,超过此范围应尽量及时向领导报告。同意后方可维修。
  
  3.6 车辆进厂保养、维修、本车司机督促、监督按维修项目进行,以确保维修质量,要认真核对零部件的更换和工时费用。
  
  3.7 车辆轮胎更换、修补一律经领导确认。
  
  3.8 车辆所有更换的各种总成及零配件(含轮胎)一律实行交旧,违者按零部件原价100%予以赔偿。
  
  3.9 建立车辆保养、维修台帐,每半年向司机公布保养维修费用。
  
  3.10 车辆保养维修台帐,一车一卡。维修费用由综合部登记审核后,领导签字同意,财务方可核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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