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卫生行政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系列法律文件的总称,是卫生行政行为的具体文字表述,一般属于国家行政公文的范畴。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具有较强的法律性。具有以下特征:
1、 合法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卫生
行政执法主体,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对具体的卫生行政行为或事件作出的判断、决定、要求、处分等内容在性质和程度上必须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内容合法。制作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即程序合法。
2、 形式规范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以卫生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的全
国统一格式的文书,对文书的制作有规范的要求,具有结构规范化、用语规范化、事项要素化的特点。
3、 表述准确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语言文字要规范化,表述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要言简意赅。
4、 强制性和制约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卫生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卫生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制约性。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分类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可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 按照文书的性质来分类,可分为卫生监督类文书、卫生行政处罚类文书、卫生许可类文书、卫生行政复议诉讼类文书。
1、 卫生监督类文书,是在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等。
2、 卫生行政处罚类文书,是对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报告、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
3、 卫生许可类文书,是卫生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批准、审批、审查、许可等各类卫生行政许可行为而制造的法律文书。如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医师资格证书等。
4、 卫生行政复议诉讼类文书,是卫生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裁决时使用的法律文书或在应诉活动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如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答辩状、行政上诉状等。
(二) 按照制作用途分类,可分为证据类文书、执行类文书、工作类文书、答辩上诉类文书。
1、 证据类文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收集证据材料时使用的文书。如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询问笔录等。
2、 执行类文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办理案件时使用的文书。如各类通知书、决定书、许可证等。
3、 工作类文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调查研究处理案件工作中内部操作使用的法律文书。如案件受理审核记录、合议记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
4、 答辩上诉类文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人民法院办理诉讼案件时,根据要求为维护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制作并提交给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如答辩书、上诉状等。
(三) 按照制作方式来分类,可分为笔录类文书、填写类文书、叙述类文书。
1、 笔录类文书,一般文首为填写内容,正文为文字记录式内容,用于事件调查过程或陈述申辩过程。如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2、 填写类文书,是按照规定内容和统一格式制作的法律文书,使用时填写相关内容加盖公章即可。如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采样记录、送达回执等。
3、 叙述类文书,是按照规定结构和写作要求制作的法律文书。如调查终结报告、听证意见书等。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随着卫生法律的制定发布逐步形成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在80年代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分散,执法文书的使用不规范,一部法律使用一种执法文书,如《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等都有不同的执法文书。随着卫生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卫生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发布实施后,统一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和执法文书实行综合执法的工作纳入卫生部党组议事日程。1997-1998年卫生部先后发布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对卫生需执法程序和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处罚文书部分进行了统一规范,共制定了21个卫生行政处罚文书。处罚文书的发布规范了卫生行政执法中的处罚行为,发布后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卫生行政复议类文书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使用法制办规定的统一格式。诉讼类文书则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使用。目前卫生监督类文书和许可类文书尚未统一,卫生部正在组织制定统一的监督类文书和许可类文书,现已下发各省征求意见,并将尽快发布实施。即将发布的文书将统一名称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