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条例{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方交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条例》,为加强学生宿舍内务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宿舍内务包括卫生、秩序、生活格调三个方面。 本条例是学生宿舍行为的准则,是衡量学生宿舍行为的依据。 第三条 学生宿舍内务状况关系着学生的成长和进步,严格执行学生宿舍内务条例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 第二章 卫生 第四条 学生宿舍卫生状况关系学生的身心健康,反映学生的精神面貌。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是每位住宿学生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学生个人卫生的基本要求是:保持正常、合理的生活规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方交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条例》,为加强学生宿舍内务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宿舍内务包括卫生、秩序、生活格调三个方面。

本条例是学生宿舍行为的准则,是衡量学生宿舍行为的依据。

第三条 学生宿舍内务状况关系着学生的成长和进步,严格执行学生宿舍内务条例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

第二章 卫生

第四条 学生宿舍卫生状况关系学生的身心健康,反映学生的精神面貌。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是每位住宿学生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学生个人卫生的基本要求是:保持正常、合理的生活规律,积极锻炼身体,有病及时医治,经常洗澡,理发,及时换洗衣服、床单、枕巾、被套,早晚洗漱。

第六条 学生宿舍内卫生的基本要求是:布局合理、整齐,地面干净,空气新鲜,被子、枕头、衣服、鞋帽、书籍、脸盆、水杯、壶、箱子等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合理,门窗、墙壁、房顶干净、无污迹,暖气片和灯具上无杂物和尘土,及时清理垃圾,无苍蝇。

第七条 学生个人卫生,个人床铺(包括床上、床下)和个人物品的整洁由本人负责。

第八条 学生宿舍室内卫生由该室全体人员共同负责,其中值日生负主要责任。宿舍值日生的职责是:

1. 按宿舍室内卫生的基本要求打扫,整理房间。早晨、下午各做一次。

2. 督促本室同学整理个人卫生和物品。

3. 完成本室规定的其它值日工作。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和维护宿舍楼公共场所卫生,做到:

1. 不在楼道和楼梯泼水、随地吐痰,堆放垃圾(垃圾倒在指定地方),乱扔杂物。

2. 不在宿舍楼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炉具。

3. 不在楼道里摆放自行车和杂物。

4. 不向窗外倒水、扔东西、吐痰。

5. 不将剩饭、剩菜倒入泔水桶内。

6.大小便入池并放水冲洗,不将杂物扔入便池。

7.保持墙壁干净,不在墙壁、板壁上涂写刻画,张贴各种字画。

第十条 学生宿舍卫生评比等级分甲、乙、丙、丁四级。甲级宿舍为卫生先进宿舍,乙级宿舍为卫生较好宿舍,丙级宿舍为卫生合格或基本合格宿舍,丁级宿舍为卫生不合格。

第十一条 丙级宿舍标准:

1.整体布局:床、桌椅摆放合理,无乱拉电线、晾衣绳,无床帘。

2.地面:无痰迹、污迹,基本无果皮、纸屑、烟蒂,无鞋袜等杂物,无堆放的垃圾。

3.床上:叠被、枕头叠放整齐,床单、枕巾干净(二人不叠被子,此项即不合格)。

4.桌椅面:无污迹、水迹,学习用品和杯子摆放整齐,一般不摆放其它物品。

5.空气:无汗臭味、烟味等异味。

6.床下:箱子、鞋、脸盆摆放整齐。

7.书架:书籍和其它物品摆放整齐,无尘土、污迹。

8.窗户:窗框清洁,玻璃干净,窗台、纱窗无灰尘。

9.门:无污迹、外侧无自贴物。

10.房顶四壁(包括壁柜):无灰尘、蜘蛛网、污迹。

11.暖气片和灯具:无杂物、尘土。

12.其它:毛巾、暖壶干净,摆放合理,无苍蝇。

第十二条 丁级宿舍标准:

1.丙级标准中的前四项中的任何一项不合格,即为丁级。

2.丙级标准后八项中的任何二项不合格即为丁级。

第十三条 乙级宿舍标准:

达到丙级标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标准:

1.地面:干净、明亮。

2.床上:各种物品摆放整齐,床单、枕巾平整。

3.桌椅面:除学习用品、杯子外无其它物品。

4.空气:清新。

5.床下:无积灰。

第十四条 甲级宿舍标准:

达到乙级标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标准:

1.整体布局:美观、和谐。

2.床上、床下:各种物品统一放置。

第三章 秩序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楼内正常的秩序是学生休息、学习、娱乐的基本保障,所有学生都应自觉维护。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楼秩序的基本要求是: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互相照顾、体谅,敢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宿舍楼内应做到:

1.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不擅自调换房间或床位,不将房间内的家俱挪出本屋。

2.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返楼。

3.保持安静,不大声喧哗、唱歌、放录音机,午休时间和熄灯后保持安静。

4.不在楼内滑冰、玩球、打闹、燃放鞭炮等。

5.不私自留宿客人。

6.不在楼内烧火、吸烟,使用蜡烛时避开易燃物品(熄灯后不许点蜡烛)。

7.保管好自己的钱和贵重物品,离开房间时应反锁,窗户关好。

8.遇有灾害天气注意关窗,意外灾害时不惊慌,听从管理人员的疏导。

9.抵制任何校内外人员的违法活动。

10.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在楼内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11.女生宿舍楼男生谢绝入内。

第十八条 对于宿舍楼内发生的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宿舍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生活格调

第十九条 大学生的生活应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在学生宿舍中体现出的生活格调应是健康、进取、高尚。宿舍应成为同学获得友谊、帮助和温暖的家。

第二十条 在宿舍里同学们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互相鼓励、互相学习。

第二十一条 宿舍的装卸物,张贴物应符合大学生的身份和欣赏水平,具有美观、优雅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宿舍应是同学们议论理想、信念、志向、学习、国家大事、集体活动、生活情趣的场所。

第二十三条 同学们在宿舍中应开展健康、有益、适度的娱乐活动,并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

第二十四条 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是每个同学应有的品德。

宿舍内禁止如下行为,违者按有关违纪处分条例处罚:

1.吸烟、喝酒。

2.打麻将,赌博等。

3.看黄色、低级书刊。

4.说污秽、下流语言。

5.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检查评比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管理科对学生宿舍的管理贯穿于一日生活全过程,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宿舍卫生,对宿舍的秩序和生活格调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内务检查评比以宿舍卫生检查评比为基础并采取周评、阶段(月)评、学期评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若宿舍成员遵守宿舍秩序和生活格调两方面的内务要求,则该室卫生评比成绩与内务检查评比成绩的关系是:卫生为甲,则内务为优;卫生为乙,则内务为良;卫生为丙,则内务为及格;卫生为丁,则内务为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 宿舍成员违反下列条款之一,则该室内务检查评比成绩比照卫生检查评比成绩降一个等级,即卫生为甲则内务为良,卫生为乙,则内务为及格,卫生为丙,则内务为不及格。

1.第九条的任何一款。

2.第十七条的任何一款。

3.第二十一条。

4.第二十二条。

5.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条 宿舍成员违反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款,则该宿舍内务评比成绩为不及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务检查评比以四周为一个阶段(月)。根据四次周评成绩评出该阶段(月)“文明宿舍”、“达标宿舍”、“不文明宿舍”,具体标准如下:

文明宿舍:四个优或三个优,一个良。

不文明宿舍:二个以上不及格(包括二个)或一个不及格,三个及格,或一个不及格,两个及格,一个良。

达标宿舍:其它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期五次获“文明宿舍”称号或四次获“文明宿舍”称号,一次获“达标宿舍”称号的宿舍评为“文明宿舍标兵”。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奖励学生宿舍内务先进的方式是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二者并重;以说服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必要时采取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的方式督促后进。

第三十四条 给予“文明宿舍标兵”一次性奖金或奖品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于阶段(月)“达标宿舍”率在95%以上,“文明宿舍”率最高的系奖励“宿舍内务先进单位”流动红旗一面。

第三十六条 对于学年内“达标宿舍”率不足90%的班级,取消其评选“优良学风班”的资格。取消班主任评选“红果园”奖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于学年内“达标宿舍”率不足90%的学院,取消该学院成员评选“红果园”奖的资格,将该学院本年度“三好学生”名额减少10%。

第三十八条 对于学年内“达标宿舍”率不足85%的学院,取消该学院获得市级以上先进班集体的资格,并将该学院三好学生名额减少20%。

第三十九条 对在宿舍内务评比中出现未达标情况者,做如下处理:

1.记录一次成绩,限期一天内改正,不定期进行复查。

2.复查仍未达标者,提出警告并限期一天改正,否则对该宿舍成员罚款40元/人。

3.经三次复查仍未达标者,给予该宿舍成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对每学期受到复查累积次数达到五次以上的宿舍(包括五次),给予该宿舍成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条 对于下列情况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并将其所在宿舍内务评比成绩降等外,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1.在宿舍楼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没收其炉具。

2.在宿舍内私拉电线,或使用电炉、热水器、电热杯、电饭锅、电火锅等,予以没收并罚款10?0元。

3.在楼道内堆放垃圾,罚宿舍成员每人1元。

4.在楼道内随地吐痰,罚款5元。

5.向窗外倒水、扔东西、吐痰等罚款5元。

6.未经有关部门允许,在宿舍楼内经商,没收其商品。

7.在宿舍楼内滑旱冰、滑滑板、玩球等,予以没收。

8.学生宿舍楼内各处及外墙未经宿舍管理科批准,严禁张贴各类海报、通知、宣传标语、留言等,违者罚款10?0元。

9.私自留宿罚款10?0元。

10.未经许可在宿舍楼内、楼围停放自行车罚款10元。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务评比结果及上述处罚事件定期公布,并书面通报各学院。

第四十二条 对在学生宿舍卫生、秩序、生活格调等方面表现极差,屡教不改的学生,取消其在学生宿舍住宿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学生党员佩戴党徽的决定

关于在学生宿舍禁烟禁酒的决定

根据国家教委及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在学生宿舍内营造一种健康向上的文明的氛围,经学校研究决定,从1996年9月1日起,在我校本专科学生宿舍内禁止吸烟喝酒,违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部门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希望广大同学严格遵照执行,并互相监督。凡在宿舍内发现烟头、酒瓶者,按违纪处理,有意隐瞒或责任不清者,将追究宿舍全体成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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