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有关事项
1、品牌、型号、数量
(1)品牌、型号、数量:
呼吸机(可用于新生儿)一台
参考品牌:皇牌、欧美达等
(2)具体技术参数
潮气量:20-995ml;呼吸压力:5-100厘米水柱,时间切换:3-40升/分;容量切换:3-100升/分;呼吸时间0.1-3秒;呼吸次数0-150次/分;呼吸未正压0-30厘米水柱;压力触发:-1至-20厘米水柱;压力支持:1-50厘米水柱;乎控呼吸:每次;氧浓度:21-100%;漏气补偿在1厘米水柱-2厘米水柱;启动:0.25-0.5厘米水柱;基本流速0.5开/分至0-10升/分。
2、资质要求:
(1)公司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
(2)必须提供5个以下合同金额大于本项目的合同及验收证明(原件在开标时备查)。
3、付款条件:设备交付并验收合格后先付合同总价的80%,其余20%于一个月后付清。
二、谈判内容
1、价格(报价中应包含0.8%的投标管理费);
2、交付时间;
3、服务承诺;
4、质量保证;
5、其他事项(合同有关内容)。
三、谈判地点
丹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市财政局二楼会议室)
四、谈判时间
今年11月23日(星期二)下午2:00整(请各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持法人代表授权书准时前来)。
五、各投标供应商必须按要求准备好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必须出示和提供的文件材料:(投标文件一式四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请将投标文件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否则将作为废标)
1、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为一般纳税人);
2、法人代表授权书;
3、相关的资质证书;
4、详细的技术参数
5、以书面形式提供详细报价清单、服务承诺、质量保证和其他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谈判文件售价、投标保证金及投标管理费
1、谈判文件售价:100元/份,标书售后不退。
2、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在投标之日前将壹万元整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交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帐户。开户行:建行云阳分理处;帐号:32001756246051540389。
3、合同签订前,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合同总金额的0.8%向中标方一次性收取投标管理费。
七、谈判程序
1、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廉政办监督员的监督下抽取谈判顺序号。
2、按顺序分别进行谈判。
3、谈判结束后,所有供应商进行第二轮书面密封报价。
八、定标原则
根据符合采购需要、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九、合同(格式)
甲方:采购单位
乙方:中标单位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定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一、合同文件
下列关于丹政采标(2004)年谈字18号谈判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丹政采标(2004)年谈字18号谈判记录表;
(2) 合同条款
(3)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及报价单;
(4)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质量保证书;
(5)其他必要文件。
二、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货物及数量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是:
四、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本合同的总金额(大写)总计
为 元整人民币,价格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五、付款条件
1、本合同货物的付款条件是:
2、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原先提交的壹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即转为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满一年后退还,不计利息。
六、交货时间、地点、验收
本合同货物的交付时间
交货地点
验收单位: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生效): 乙方(盖章生效):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今年11月 日
十一、合同条款(格式)
一、 定义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乙方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4)“甲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中心;
(5)“乙方”系指提供货物的供应商。
二、 技术规格
乙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所提供的投标书中的技术规格相一致。
三、 装运条件
(1)根据甲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安排安装,安装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货物交付使用并提供所需单据的日期视为交货日期。
四、 付款
4.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4.2乙方应按照签订的合同的规定交货。交货后乙方应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供下列单据:
(1) 发票;
(2) 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等;
(3) 经使用方签字盖章的验收回执;
(4) 设备技术资料。
4.3甲方将按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1) 交货验收付款:全部货物运达交货地点后经验收合格,同时提交所需单据后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80%;
(2) 最终付款:其余的20%于一个月后付清。
五、 伴随服务
5.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
服务;
5.2除第5.1条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 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 在合同中乙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
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4)在项目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维护对使用方人员进行培训。
5.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目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六、 质量保证
6.1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
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的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所提供的设备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6.3根据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6.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协议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时间内免费维修、更换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5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有乙方承担。
七、 检验
7.1在发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
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甲方将在乙方交货三(3)天内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应报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八、 索赔
8.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
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8.2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的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使用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8.4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使用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有利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九、 乙方迟交货
9.1乙方应按照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终止合同。
9.2在履行合同过程,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
十、 误期赔偿
10.1除合同条款十三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
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的货价的0.5%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十一、不可抗力
11.1尽管有合同条款第十一条、十二条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三方商定的事件。
11.3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十二、税费
12.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2.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三、履约保证金
13.1乙方中标后,原先提供的壹万元整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即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13.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3.4履约保证金应在设备验收合格并使用满一年后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十四、仲裁
14.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4.2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丹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4.3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4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十五、违约终止合同
15.1在甲方对于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破产中止合同
16.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十七、转让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十八、合同生效及其他
18.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18.2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丹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一份。
18.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8.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