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人民与公民-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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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人民与公民


拙文《观念的进化:由人民到公民》(载《书屋》,今年第5期)发表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发现该文在对基本概念的理解上存在偏差:低估了“人民”这一概念的价值,这个概念尽管有其局限性,但不可以被完全替代,至少在主权归属上,公民无法取代人民。 


  “解铃还需系铃人”,要纠正概念认识上的偏颇,有必要对“人民”与“公民”进行再定位: 


  第一,人民对应主权,公民对应权利,二者是互补的关系,而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当“人民”成为压倒性的话语霸权时,公民权利就岌岌可危了。毕竟人民主权在现实中更多地表现为国家主权,而作为人民代理人的国家跟人民并不是同一的,它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和偏好,这就为国家的自利与专断埋下了伏笔。我们过去的问题就在于一味强调人民的整体意志和权益,不注重保护公民的个体意志和权益,结果导致了“人民主权下个人的虚弱无力”。但是,如果只讲公民,不提人民,那么主权将栖身何处?不仅单个的公民无力担当这一“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就连声势浩大的公民社会似乎也难堪重任,因为主权的纯粹性(对内最高,对外独立,不可分割,不可转让)要求其承载者是一个匀质的整体,而公民社会是由形形色色的利益团体、民间组织组成的,这些组织和团体往往是彼此冲突的。倘若以公民社会为主权者,那么国家非四分五裂不可。“人民”的抽象性、匀质性和整体性决定了它是主权的最佳载体。但是这样一来,人民主权岂不成了一个虚幻的镜像了吗?不错,人民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想象的共同体”[1]  
,在一般情况下,人民很难成为一个政治实体。根据奥尔森的理论,集体行动的产生需要满足两个先决条件:其一,集体成员的人数足够少;其二,存在某种迫使或诱使个人努力谋取集体利益的激励机制。[2]然而,人民恐怕是一国范围内最大的群体了,在人民内部也显然缺少有效遏制“搭便车”现象的激励机制,如此一来,人民的集体行动何以可能?那么何不干脆只讲国家主权,将主权的“终身”彻底托付给国家?此事万万不可,因为主权在民的原则为人民反抗暴政预留了合法性空间:国家只不过是主权的行使者,一旦它倒行逆施、专横无道,以致于民众忍无可忍时,“人民主权”便成了制胜的法宝——革命正是以“人民”之名才具有了先验的正当性,可谓“号令天下,莫敢不从”。此时,人民也就完成了从幻象到实体的转化——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二,人民主权必须以公民权利为前提和基础。首先,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石的现代主权学说认为,主权乃是由一国之民众让渡部分权利而形成的,权利是先天的或自然的,主权由权利派生而来,后者是前者的质料。虽然这里所规范的是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但对于我们思考人民与公民的关系不无启发意义。因为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跟国家具有相似的性质,二者都是集体,相对于公民而言都是“他者”,是外在于自我的力量,因此即便是人民也不可囊括公民的一切权利,否则便可能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只有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主权才不至于成为一个祸害。其次,人民主权类似季卫东先生所说的“法律上的假想现实”,[3]而欲使现实世界尽可能接近这一假想,唯一的办法就是彰显公民权利,公民权利说到底是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保护的人权,不能想象连基本人权都缺乏保障的人居然可以称为国家的主人!有理由相信,能够掌握主权的人民必然是一个公民的共同体。所谓共同体,滕尼斯认为其本质在于“关系本身即结合,或者被理解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其成员过着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  
[4]可见,作为共同体的人民不是一个个公民的简单相加,而是建立在公民之间相互信任、交往、沟通和协作的基础之上,是人与人的有机结合。当我们能够在人民与“公民共同体”之间划上一个等号的时候,主权离人民也就不再那么遥不可及了。——公民的权利观念、参与意识和结社传统使人民的每一个分子都成为一个自为的主体,而共同体的存在使人们摆脱了原子式的孤立无助,拥有了不容国家忽视的力量。这样,国家也就不敢胡作妄为,而人民也就不至于由主人沦为奴隶。 


  第三,充分肯定“人民”这一概念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不意味着可以抹煞它的内在缺陷。在这个问题上,我依然坚持《观念》一文中的基本观点,认为“人民”的概念至少存在以下不足:首先,“人民”是一个集体名词,任何一个单独的个体都无法称为人民,于是极有可能出现“人民缺位”的局面;其次,人民的概念具有强烈的感情和道义色彩,而且其资格往往是由国家(政府)根据个人的政治表现来认定,难免带有主观随意性,这样便极有可能把对政府或政策持有异议的人从人民的范畴中剔除出去;最后,人民的概念“ 潜在地蕴含了这样一个前提:有一部分社会成员是坏的,处于人民的对立面”,这一“有罪推定”的逻辑为国家的横暴权力提供了借口。其结果是伟大的人民很容易向卑微的臣民转化。但是,“人民”的这些局限性并非是不可弥补的,我前面讲到人民要成为真正的主权者,必须成为一个公民共同体,实际上也就是试图用公民来“拯救”人民,用公民文化和共同体精神来塑造人民。在人民与公民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二者完全可以结合起来,相得益彰。公民为人民增补了个体性的意涵,人民把公民纳入了一个更高意义上的整体。作为公民共同体的人民不再是一个空洞的情绪化的语汇,同时,由于其外延实际上已经拓展为全体国民,“假想敌”的问题也就悄然化解,而置身于人民之中的公民则获得了超越个体的崇高,并品尝到作为主人的“甜头”。 


  最后,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概括我现在的观点与过去有何不同的话,那么我要说:“观念的进化不是以公民取代人民,而是让人民成为公民的共同体。”但是,在极力促成这两个概念“联姻”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二者各自的针对性及适用范围:人民这一概念主要是在主权意义上使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则要突出“公民”的地位,我们需要说“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我们更要强调政府“为公民服务”、“对公民负责”,人民的每一分子也要时时想到自己是一个公民,并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与“联合的艺术”实现或保护自己的权益,做到了后者,前者才有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是对《观念》一文的推进而不是颠覆。 

注释: 


[1]这里借用的是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的概念,他用“想象的共同体”(Imagined Communities)来揭示民族的本质。参见[英]  
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今年。 


[2]参见[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第2  
页,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 


[3]参见季卫东:《宪政新论》,第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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