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防科工委日前联合发出了《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作出部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4日,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有关负责人称,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基本生活补助;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行考核鉴定即是指见习活动结束后,由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
《通知》规定,对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他们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智联编辑:闻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