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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招聘”可以休矣

  最近,京城某报上刊登了这样一则广告:标题为“×××广告通缉令”,开宗明义“于地产业摸爬滚打3年以上、非广告不干、死不悔改的行业惯犯”,下列“策划、文案、设计、媒介、活动执行、业务经理”各色人等若干名,接着是“一经查办,待遇从宽”,“宽”字后有一个“!”,最后是举报电话。

  刊登这则广告的报纸是3月28日出版的,并非4月1日。据此,我们不会认为这是一个愚人节“恶作剧”。

  但是,这则广告却分明透露出“愚人”的味道。

  从字面上看,这是一家广告公司的招聘广告。我们不知道,会有多少“死不悔改”的“惯犯”去“自投罗网”,我们也不知道会有多少“文案”、“设计”或“业务经理”心甘情愿被列入“通缉”的名单而遭受“查办”。

  我们知道,广告公司是最讲“创意”的。这则招聘广告可能就是那家广告公司的一个“创意”,只是这个创意不仅“离奇”,而且有点“离谱”。笔者担心,拿这样的“文案”示人,有哪个客户敢把广告交给这家公司去打理,除非他想找骂,除非他想砸自己的牌子。

  尽管在刊登招聘广告的有关规定中没有对广告文稿的表述方法作出限制,但这种怪异的手法,相信绝无理由“招摇过市”。特别是“通缉”、“惯犯”之类字眼更不该出现在招聘广告之中。

  我们相信,这家广告公司刊登广告是为了招聘人才,但是在他们的广告语中,我们看不到对人才的尊重和渴求,看到的却是相反的东西。这也许与该公司的初衷大相径庭,但它确实给了人们这样的印象。

  我们讲净化招聘市场,此类招聘广告是否也在净化之列? (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