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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对非典防治期间劳动关系和工资作出规定

  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期间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用人单位积极做好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以患非典或疑似非典为由,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在非典防治期间,不得大幅度裁员或息工。不得不裁员或息工的企业,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并按照裁员和息工的有关程序组织实施。另外,非典病人治疗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是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出勤照发;在非典防治期间,用人单位要支付息工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80%。《通知》要求用人单位不得遣散外来工,已息工的要保证基本生活;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解雇、转移或遣送患非典和疑似非典的外来工。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异地新招外来工,急需用工的,可招用我市区市县的农民工。外来工在我市范围内流动,需持有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新招用单位查验后方可招用。用人单位要改善外来工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保证其工作场所和住所的通风良好,并认真做好这些地方的消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