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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可不给补偿金

  广东省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有重大修改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新规定1986年9月30日以后工作的合同工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不给予生活补助。据悉,《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也有望出现类似修改,目前已经报送广州市政府审批。
  据悉,由广东省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主要修改原规定中的第29、30条。原第2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这次修改为:“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也就是说,以后不再是所有职工合同期满都能得到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了,1986年9月30日以后工作的合同工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不给予生活补助。
  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新规定第30条规定,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广州劳动保障部门对原《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目前已报送市政府审批。据悉,新修改的部分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合同,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但同时,对原国有企业老固定工的利益拟有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