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考虑到女职工特殊生理因素,浙江出台规定
企业必须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
据现代金报报道,妇女的劳动供给行为由于特殊的生理因素,比如生育影响其连续性,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企业从经济效益考虑,减少对女性的雇用或干脆辞退已到生育期的女工。记者昨天从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劳动权利,浙江省政府已印发《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消除生育保险这个社会保险险种中最明显的短腿。
各类型企业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凡是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将所有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纳入生育保险。
据悉,生育保险基金将主要用于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支出。
生育保险的缴纳有标准可循。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符合规定的,即可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