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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怀孕,我就降你工资?

  一企业女主管怀孕,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换职位,工资待遇降低一大截,白云区法院近日裁决,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其工资。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妇联了解到,女职工怀孕后,被变相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甚至炒鱿鱼的现象时有发生。市妇联律师提醒,怀孕后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女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案例:主管怀孕降职变文员

  周云于2000年10月入职某音像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她的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今年10月周云怀孕。今年1月公司在与她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时,表示要将她调为一般文员,月工资为1200元。周云表示不同意这样的安排。2月2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表示调整岗位的原因是周云在过去一年内的工作表现未能再次满足公司的要求。周云则认为自己被降级是因为公司对怀孕女职工的歧视,于是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周云胜诉。音像公司不服裁决,向白云区法院起诉。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音像公司与周云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及时续约,周云仍旧在公司工作,应视为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根据规定,女职工在特殊劳动保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为止。法院判决音像公司按主管的工资待遇支付周云2.24万元。

  现象:女工怀孕被炒时有发生

  广州市妇联权益部介绍,女工怀孕被炒现象时有发生。这些怀孕后被炒的女工多集中在私企、民企和三资企业,以打工妹居多,同时也不乏白领。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情况:一是双方签了合同,用人单位发现女工怀孕了,利用合同期满,不再和怀孕女工续签劳动合同,自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二是合同期内怀孕,单位知道后,借故调换工作岗位,降低薪水,逼怀孕女工自动离职。

  法律:合同延续到哺乳期结束

  广州市妇联的律师表示,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专门规定了保护性规定,即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女员工,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合同到期,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结束。

  女职工怀孕期间,如果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变相解除劳动合同,与单位的劳动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可向法院起诉。(记者唐迎春通讯员刘青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