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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洽谈会出新规:招聘单位不得向求职者收费!

  在国家和本市举行重要会议或大型社会活动期间原则上不举办大、中型人才招聘洽谈会。一般不得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地与其他规模较大的洽谈展览活动重叠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这是刚刚出台的《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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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规定,人才招聘洽谈会一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办会时间、地点、规模,如确需变更的,主办单位须办理变更手续。招聘单位不得招聘国家和本市法规规定不能流动的人员。招聘单位的招聘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民族、宗教、性别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或要求应聘人员以其财物、证件作抵押;未经应聘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擅自使用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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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则指出,凡符合下列资质条件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均可申办人才招聘洽谈会。 (一) 持有《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社会信誉良好;(二)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三)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并具有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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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办大、中型人才招聘洽谈会,工作人员的数量与参展展位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规模在800个展位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0人。细则自二○○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