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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保证金人去楼空 毕业生状告公司

周某等三名学生毕业后,找到一份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工作,为此他们各自预交了五万元保证金。没想到,三个月之后,期货公司负责人音信皆无,银行帐户中亦无资金。为此,周某等将该期货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等三人诉称,今年6月,三原告从学校毕业后,通过学校分配或网上招聘,来到被告北京某期货经纪公司工作。在该公司营业场所,负责人郑某口头告知三原告的工作职责以及每个月工资的数额。今年6月20日,三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有关期货交易合同,并分别交付被告人民币五万元,在被告处从事期货交易。

原告称,按照交易惯例,被告应向原告提供交易所需密码,但被告负责人郑某却始终以密码应由公司控制为由拒绝提供。由于原告刚刚毕业,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工作,他们不原意为此和被告发生矛盾,因此,原告未能取得交易密码,也一直没有参与期货交易。今年10月底,原告到被告营业场所,却发现已是人去楼空,被告负责人也无法联系。三原告随即与被告其他负责人沟通,被告表示郑某已离职。经查,三原告的帐户中已无资金。

周某等三原告认为,被告在和原告签约后,理应妥善保管属于原告的财产,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过错致使原告产生经济损失,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期货经济合同,返还三原告保证金人民币各五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目前,一中院已立案受理此案。(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