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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受伤是不是工伤?

安徽省宁国市职业高级中学的2004届毕业生张新阳,在用康某企业实习期间不慎受伤,但其所在的实习单位认为张新阳是一名实习生,并非受雇于其公司的职员,对张新阳并不构成“工伤赔偿主体”而不予赔偿。

那么张新阳在实习期内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呢?3月9日,该案经永康市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张新阳与永康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由厂方一次性补偿张新阳残疾补助金等费用15000元,补偿款于双方签字时即刻交付。

安徽省宁国市职业高级中学今年春季入学的学生张新阳,在离毕业还有9个月的时候,因学校许可该届学生可提前进入实习就业阶段。于是,1987年6月出生的张新阳于今年11月2日这天,在学校的推荐及介绍所的介绍下远赴永康,并顺利地进入永康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实习注塑机的工作。可是,张新阳只高兴了10余天,就发生了一件不幸的事情。

  当月13日下午2点多,张新阳和往日一样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操作注塑机时,其右手手指不慎被机器轧伤。事发后,公司立即派人送张新阳到最近的骨伤科诊所治疗,治疗期间公司给他支付了医疗费用。

  伤愈后,16岁的张新阳与该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该公司认为张新阳是职业学校在其厂实习的实习学生,校方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公司的设备符合安全条件,此事故的发生是张新阳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公司无关;而且张新阳在治疗期间,医疗费用也是由公司支付的,因此,塑料制品公司对张新阳提出的赔偿事项不予接受。

此后,张新阳为维护自身的权益,于今年年底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32000元。在申诉期间,张新阳的伤情经有关部门鉴定:其右手掌侧2~3指之腹侧皮肤软组织已撕脱,伤口指前部明显断开外落,右拇指及小指关节约1/2左右处指形离断。因而该鉴定部门将张新阳的伤势评定为九级伤残。

今年8月,张新阳从学校毕业。

今年1月中旬,劳动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张新阳受伤时是职业高级中学的在校学生,与被诉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案并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因此根据相关条例作出了驳回申诉人张新阳的申诉请求的裁决。

接到劳动部门的裁决后,张新阳不服,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其残疾补助金、误工费、车旅费等共计31600元。

  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答辩,认为张新阳受伤时的身份是参加实习、社会实践活动的在校未成年学生,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即就读的学校应对学生负有监护、管理、保护、预防受伤、救助等强制性责任,且公司向安徽省宁国市职高组织的实习活动提供了场地和设施,是对该校提供帮助和便利,学校和张新阳是此次实习活动的受益人,张新阳不是公司的职工、雇工或者帮工。

  今年3月11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如期开庭审理该案。开庭之前,承办法官就此案召集了原告、被告进行庭前调解,其间,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法,喻之以理,分析案情,最后该案的原告张新阳与被告永康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共识,形成了和解协议。

  实习生受伤是不是工伤?回答应是肯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工伤赔偿主体”,但该条例中有关解释性条款已将这种主体包括了进去,比如,该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所称的职工或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应包括实习生,如果他们遭到了工作中的伤害,也依法可以称为“工伤赔偿主体”。

本案的实习生张新阳正是得到了人民法院这种主体的确认,案子才依法给予受理的。也正是这样,张新阳才能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赔偿。(陈春萍、胡龙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