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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调查:试用就业“桥梁”成“陷阱”

高校毕业生毕业日期日益临近,找工作自然成为大学生们的头等大事。然而,个别用人单位或故意延长试用期,或在试用期结束时,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应聘者留下———以试用为名,把大学生当廉价劳动力的现象屡见不鲜。试用似乎正在从就业的“桥梁”变成“陷阱”。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被扭曲的试用

“马上就要毕业离校了,也不知道这试用什么时候是个头?!”四川外语学院英语2系的张同学一脸愁云。今年3月,她与一家外贸公司达成了试用的口头协议,因为怕公司嫌自己麻烦,试用时也没敢问有没有劳动合同,可试用期却一再延长,都快毕业了,她还没看到“签合同”的影儿。

与张同学相比,去年从我市某民办高校毕业的王军更为不幸。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后,他向一家销售公司提出了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以“了解不够深入”为由要求继续试用,直到试用近半年后,才因为“工作表现不够好”拒绝和他签订合同。

这些现象并非是孤立的———重庆大学中文系的一位辅导员告诉记者,30%左右的应届大学毕业生都会面临类似问题。一些用人单位抓住大学生急于表现的心理,让他们在试用期完成超出普通工作人员一倍甚至更多的工作量,从而给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试用正被一些用人单位扭曲,成为他们省钱的秘诀。”

试用的“陷阱”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正是由于用人单位的牟利心理和大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使得试用存在两大“陷阱”:

陷阱一:试用期不签合同

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约束,一旦试用期满,单位就找出种种借口,让大学生面临“要么走人,要么继续试用”的选择。

“事实上,‘先试用,再签合同’的做法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劳动法》,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试用前,大学生应该明确地向用人单位提出签合同的要求,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二:延长试用期

如今,“试用期3个月”已被一些单位堂而皇之地摆上了台面。试用期到底应该有多久呢?

据了解,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9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

此外,合同中约定见习期的,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大学毕业生见习期为6至12个月,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如何应对?

“其实,只要在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进行事先约定,很多麻烦都可以避免。”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海锋告诉记者,如果在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中增加有关适用期限、留用具体标准等内容的说明,做到“有据可依”,就可以改变大学毕业生在就业问题上“受制”于用人单位的尴尬局面。一旦双方出现争议,大学生可以向各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更‘实在’的方法是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稽查部门申请调解。”周海锋说,因为劳动仲裁需要的时间很长,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后,要在30天内决定是否受理,裁决期有60天,而如果执行不了,还要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总共需要的时间可能长达半年。此外,申请仲裁的一方(通常是大学生),要垫付几百元的仲裁费用,等仲裁结果下达后再由败诉一方支付。而劳动稽查部门专门负责检查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通常15天左右就会有明确结果,“申请调解不仅是免费的,还可以为大学生继续找工作节约大量时间。”(李湉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