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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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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试论偷税犯罪 |
| 内容摘要:偷税罪,是指纳税人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违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我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物段不缴或省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或者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偷税罪是一种发生最为普遍、危害范围最大的犯罪行为 |
| 董秋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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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论职务犯罪 |
| 内容提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在我国当前案件中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量成增加势头、数额越来越大、案件的职务越来越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与社会取的了举世瞩目的发展,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孳生职务犯罪因素很多、很复杂、诱发腐败现象的土壤和社会条件尚未根除。在各种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和冲级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蜕化本质、腐化堕落,利用职务做出了 |
| 张怀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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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犯罪中止与未遂之我见 |
| 内容提要: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极易混淆。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溯及理论上的争议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并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而 如何正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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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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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刑讯逼供原因的几点思考 |
|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然而,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一定等于生活中的事实,从传媒报道中,我们不时可以听到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有些甚至闹到死人的地步,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刑讯逼供之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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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受贿罪职务要件辨析 |
| 在刑法第385条和第388条中,对直接受贿和斡旋受贿的职务要件有着不同的规定:前者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后者为“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何界定这两种职务要件的内涵和外延,司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今年11月13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就有关受贿罪职务要件适用法律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形成了最前沿的共识。笔者现结合《纪要》里的有关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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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应予以完善 |
| [内容摘要]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巨额财产持有人主观过错及司法效果三个方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部分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本罪刑罚太轻,应予完善,并就完善方向谈了看法。 [关键词]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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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浅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
| 刑法第385条对受贿罪是这样定义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那么,为什么“利用职务之便”是构成受贿罪所必要的客观要件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呢?笔者有以下观点: 一、“利用职务之便”这所以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取决于以下因素: 1、“利用职务之便”是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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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缓刑的适用 |
|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法定条件下,暂缓执行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近年来,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中,适用缓刑较多,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分析研究。对这些案件在适用缓刑时,应严格掌握缓刑的适用条件,不应过于宽泛。 一、贪污、受贿案件适用缓刑存在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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