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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研究


    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由区域内生态环境受益区和提供区政府的财政资金拨付形成,拨付比例应在综合考虑当地人口规模、财力状况、GDP总值、生态效益外溢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来确定。各地方政府按拨付比例将财政资金缴存入生态基金,并保证按此比例及时进行补充。基金的缴付要体现“抽肥补瘦”、共担责任的目的。生态基金必须用于绿色项目,包括生态服务提供区的饮用水源、天然林、天然湿地的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生态脆弱地带的植被恢复,退耕还林(草),退田还湖,防沙治沙,因保护环境而关闭或外迁企业的补偿等等。其中适合产业化经营的绿色项目,应通过招标来选择专业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生态基金的运行管理应以绿色项目为基础,而不能以某地方政府、某公司或组织为基础,以保证资金投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在制度的设计中,要着重两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决策机制,二是监督机制。与基金使用相关的一切决策必须科学、民主、透明。要成立区际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区域内各地区相关的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当地原住民群众代表,对区域内重大环保工程或项目共同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联合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区域生态基金的条件。委员会的重要职责还包括:聘请有资质的中介环评机构对绿色项目作环境影响评价,公开招标选择区域生态基金的开户银行,制定严格、规范的基金缴纳、使用和绩效评价制度,建立顺畅的区域环境合作对话机制和信息系统机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对绿色项目进行产业化经营的公司等等。监督方面,对每一笔基金的拨付使用要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基金的实际用途是否与申请用途相符,资金的使用效率如何,绿色项目产生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等。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该谁负责,负什么责任,如何惩治,由谁来执行,谁来监督等等,这些都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进一步的说明和其他配套措施
    就目前阶段而言,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生态关系紧密的区域(或流域)内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或贫困地区转移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以补偿后者因提供生态服务而产生的效益外溢损失及发展机会不均等所造成的机会成本。但建立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并不是要否定通过中央财政纵向转移财力来实现生态补偿的重要作用,只不过二者的分工不同,操作方式不同而已。前者是以区域生态转移支付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用于区域性生态服务的补偿,而后者则是采用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全国属性的生态服务进行补偿,比如西部地区的退耕还林(草)、防沙治沙工程等等。当然,如果实行区际生态基金的区域内有国家级的生态保护工程,中央政府也应往生态基金中拨付一定的财政资金作为管护费用的补偿。
    生态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全新的事物,几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而且它牵涉不同的行政管辖区,不同级次的财政,各地方的经济、生态环境禀赋又大不相同,因此这项制度的推广,不但要求在中观层面上特定区域内的各地方政府达成共识、联合行动,还需要中央政府在宏观层面上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提供配套的制度支撑。
    第一、宏观层面上,应采用更科学的政绩评价和考核制度来评价和任用地方干部。
1、用绿色GDP来补充和修正现行的GDP核算制度。
    GDP核算法不能全面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真实经济情况,因为它没有将环境和生态因素纳入其中。绿色GDP是对GDP指标的一种调整,是扣除环境污染的损失和保护环境资源的支出后的国内生产总值。今年,我国北京、辽宁等10个省市开展了绿色GDP核算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应尽快将其推广到全国。实行绿色GDP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一方面有利于约束一些地方干部只重经济增长数量、不顾经济发展质量的急功近利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形成自然资源和环境价值的衡量标准。对实现区际生态支付基金的区域来说,在计算从财政资金向生态基金的拨付数额时,就有了明确的生态产值的计量依据,便于操作。
2、不同类型的区域采用不同的政绩评价标准。
    近几年国家环保总局在科学研部门的配合下,完成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分,在此基础上,中央要求各地的经济发展和规划应当与生态功能区划相吻合。既然不同地区的生态功能不同,经济定位也随之不同,那么,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的重点当然也应该有所不同。对那些生态环境脆弱,又具有特殊生态功能和自然、文化遗产价值的贫困地区来说,地方政府的最主要职责是保护好当地的主要生态功能,因此,对其的政绩评价应以此为主要考核指标,经济方面的各项指标则可适当予以“豁免”。
    第二、中观层面上,生态关系密切的特定区域内贫困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之间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合作和生态补偿,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资金形式的补偿,实际上,区域环境合作及生态补偿还可以配套采取一些其他形式。比如,绿色技术及教育援助。经济发达地区出钱、出物、出人力来研究解决贫困地区在环境保护中遇到的技术难题,由此产生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可供贫困地区在一定期限内免费使用。也可以由经济发达地区每年有针对性地安排一定数量的技术项目,帮助贫困地区发展无污染的替代产业或生态产业。环保教育方面,经济发达地区可以每年有计划地帮助贫困地区培养一批环保技术人员,并组织专家、环保志愿者到贫困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教育,提高当地居民的环保意识,帮助他们掌握实用的环保知识和技能。另外,广东、浙江等地实行的“异地开发”式发展空间补偿也是很好的方法。以广东为例,广东省龙门县统一规划设立了一个金龙开发区,安排上游各镇那些不符合水源地保护区功能要求的招商引资项目④。这种“异地开发”模式,通过下游给上游提供发展空间,既保护了上游地区的主要生态功能,又能促进其经济发展,是一种非常有效且实用的生态补偿方式,很适合在生态关系密切的区域间或流域内上、下游地区之间推广应用。

注释
① 参见何文君、马顺福的论文《中国地方政府公共职能演进的实证分析》,《财政研究》,今年第12期
② 今年7月2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公布的中国公众环境保护态度的调查结果可以作为一个佐证。在被问及是否愿意“为环境保护,宁可放慢经济发展速度”时,只有45.7%的公众表示赞同,而且越是落后地区,低收入人群持反对态度的越多。
③ 引自陈共主编的《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
④ 参见《中国环境报》今年12月15日第2版的《异地开发破解生态补偿难题》一文。

参考文献
[1] 马海涛 主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 钟晓敏 主编.地方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 贾康 主持.地方财政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4] 李国忠.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J].财政研究,2005.5.
[5] 财政部国际司 编.财政新视角——外国财政管理与改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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