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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分析



  由于审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不同利益集团往往都会想方设法利用自己的优势来对审计准则的制定施加影响,因为准则一旦制定,将造成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实际的财富分配。由上述潜在利润对审计准则博弈的影响过程可以看出,审计准则的均衡解只是一个静态的纳什均衡,一旦审计准则的潜在利润显露出来,相关利益各方就会力争获得潜在利润的最大一部分,无论对政府还是普通投资者与债权人、企业、审计师来讲都是一样的,他们会更有动力去追逐潜在利润,并不断通过各种途径去对审计准则的制定施加影响,以使审计准则能最终体现出自己的利益。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中国等政府利益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审计准则更多的倾向于维护国家利益,以满足国有投资者、政府征税以及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在美国等私人利益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审计准则更多的从维护投资者权益角度出发,强调为他们评价企业经营业绩以及据此作出的投资决策提供鉴证服务,确保会计报表的真实、公允。当然,审计准则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利益的影响是最直接的,不仅影响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还影响着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必须实施的审计程序,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成本和收益。正因如此,一些大型事务所,如国际知名的“ 四大”国际会计公司,力求使自己所开发或者采用的审计程序能够成为通行的标准,从而减少培训员工的成本以及相关的法律成本(McEnroe,1993)。因此为了使自己的利益能够在审计准则中得到反映并最大可能的追逐潜在利润,利益各方会不遗余力的参与审计准则制定的博弈。

  三、从经济后果观来看我国审计准则制定的不足

  1.中美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利益代表比较

  美国审计准则是由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所制定的,在确定审计准则委员会机构成员时,ASB就广泛吸收各方力量的参与,注意其能否充分代表各方利益和意见,准则制定机构从整体上是否具有广泛代表性。ASB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6人来自“六大”,1人来自中型会计师事务所,6人来自小型会计师事务所,1人来自学术界,1人来自政府机关。而在今年中注协拟成立的审计准则委员会由30名专家组成,其中政府等有关部门占11 名,注册会计师占10 名,中注协秘书处1名,证券业界1 名,会计、审计学者占6 名,法律专家1 名。从这个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审计准则委员会政府代表占到40%,而实务工作者只有30%多点,而美国ASB15名委员中只有1名来自政府机关,却有13名来自实务界。

  2.我国审计准则制定机构代表性不足的思考

  首先,我国现代审计还时间不长,而真正意思上的审计业务从1996年“脱钩改制”以来才只有十年,因此目前审计职业界还没有能力来曾担审计准则的制定这项工作。其次,在我国当前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政府倾向于维护国有资本的利益,就算职业界有制定准则的能力,政府也可能不会放权。因此,由财政部下属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这样一个半官方性质的机构来制定审计准则就更可能符合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当然,准则制定机构中政府利益代表占多数的情况下,其制定的准则可能在某些方面有失偏颇,如其制定的审计准则可能在最大程度维护国有资本利益的同时而忽视了其他利益者(如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利益。

  四、结论及建议

  审计准则做为一项制度,具有经济后果,各利益相关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断进行反复博弈,实质上是各利益相关者所达成的契约。审计准则的质量不仅仅在于它有没有一个科学的指导框架,也在于具有经济后果的审计准则的制定有没有一个广泛的“群众基础”,即审计准则博弈的相关利益代表广不广泛。虽然我国审计职业界、投资者与债权人等已经开始认识到审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但这些相关利益者参与审计准则制定的热情一直不够。这方面的原因有很多,如我国审计职业界还没有形成国际上“四大”那样的规模,自身缺乏能力对审计准则施加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中很多公司的最终投资者与债权人都是国家,他们本身就缺乏动力去参与审计准则的制定,由国家来制定审计准则对他们来说是件省时又省力的事情。但是,我们认为,这其中最大的原因是政府主导下的审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分权与制衡的不够。审计准则既然具有经济后果,能为相关利益者带来潜在利润,政府就不能完全主导审计准则的制定,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就必须体现出公平与效率。因此,我们建议:(1)在我国审计准则制定委员会中,有必要降低来自政府部门的比重,增加来自实务界的代表。审计准则说到底用来规范审计活动的一项准则,而实务工作者处于审计活动的最前沿,他们能够更清楚的看到事物的本质,因此提高实务界代表的比例更有利于在审计准则的原则性与可操作性之间达成平衡。(2)我国的审计准则制定程序应为公众参与准则制定提供必要而合理的形式,提高审计准则制定的信息公开与透明度。诚然,我国目前新的准则的发布都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但似乎还没有形成一个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讨论审计准则的大气氛,中注协有必要努力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审计准则的讨论,如实行像美国ASB那样的公众听证会。同时,中注协也应该向公众公布更多的准则制定背景以及准则研究报告等,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是公布一些抽象的审计条款。中注协有必要建立一种“政府指导程序民主”的准则制定程序,只有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社会公众去参与准则的制定。

  主要参考文献:

[1]林钟高 尤雪英 徐正刚:《独立审计理论研究》,立信会计出版社,189~222.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委员会暂行规则》,2004.
[3]萧英达:《比较审计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
[4]刘继忠:《审计标准与审计标准体系》,中国审计出版社1992年版。
[5]张龙平:《注册会计师审计控制系统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刘明辉:《独立审计准则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McEnroe,J.1993.An analysis of comment integration involving SAS No.54,Abacus,29(2):160~178.
[8]McEnroe,J.and Martens,S.1998.An examination of the auditing standards promulgation process involving SAS No.69,Jour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17:1~26.
[9]Roy A.Chandler,1997.Conflict,compromise and conquest in setting auditing standards:The case of the small company qualification.Critical perspective on Accounting 8:41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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