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善我国审计执业环境的对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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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业监管不力,职业规范体系仍不完善。目前我国参与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监管的有审计署、证监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等,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违纪行为,监管部门主要采取警告、暂停执业、撤销等行政方式,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几乎没有。这在某种程度上使注册会计师怀有侥幸心理,纵容了其违法行为,增加了执业风险。在执业规范体系的建设上,尽管目前已初步建立了以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后续教育准则为内容的框架结构,还存在着不足:首先,职业规范体系注重独立审计准则的建设(现已颁布实施了42个具体准则与实务公告),轻视其他准则建设(目前仅颁布了基本准则)。如果审计行为缺乏了质量控制,质量就难以保证,忽视职业道德的约束和职业后续教育,审计人员的素质就会下降,审计质量就会下降。近几年出现的审计失败案绝大多数都不是技术问题,恰恰是在质量控制和职业道德上出现了问题,这说明仅仅依赖技术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其次,职业规范体系注重制定,忽视效用。我国目前的执业规范指南仍然是1995年颁布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规范指南》、《审计工作底稿规范指南》、《验资规范指南》。作为审计具体准则的解释和说明,指南的滞后,造成审计准则的效用受到很大影响,审计的执业风险也由此增大。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本身固有的缺陷 受审计成本和审计技术的制约,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所有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计,不能绝对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可靠;并且由于标准简式审计报告的容量有限,只能以高度凝练的语言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财务会计法规及是否公允、一贯表达意见。这样,相当一部分审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就得不到满足,包括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运用行政权力干预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和审计报告的内容就带有了一定的无奈性。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自律性社会团体,它通过自我教育、自我制约、自我发展为注册会计师这一市场中介创造了条件,它是市场经济体系中联系政府和事务所的桥梁。但是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内部机制还不很完善,运作也不很顺畅,且不能从根本上摆脱行政干预,不能代表其成员有效的发展和保护本行业,削弱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和独立性,未能起到应有的行业管理和监督作用。 (四)从审计本质来看,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缺陷导致了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关系失衡,从而使审计丧失了最基本的属性——独立性。 上市公司审计中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机构三者之间的特殊委托代理关系。被审计人即为上市公司,其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它是替委托人即股东管理公司资产的“代理人”;而审计机构则是替委托人即股东签证公司管理层业绩的“代理人”,即二者均是受托人,为同一委托主体——股东服务的。故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是“代理人”监督“代理人”的过程,是可以保证其公正性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不完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以国有性质为主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真正起到对公司经营管理层(以总经理为代表)应有的控制作用,很多公司总经理本身就是董事长,或董事会重要成员,这样就使“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原本上市公司审计中存在的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已简化为二者之间的关系,即由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委托审计机构对自己进行审计,并且由其决定相关的审计费用等事项,从根本上破坏了委托代理理论下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平衡关系,使审计机构难以保持其公正执业最根本的条件——独立性。 二、改善审计执业环境的相关对策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社会环境的完善 1、净化会计行为环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的失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追求利益的因素,也有产权不明、执法不严、道德低下的因素,因此必须对症下药,从多方面入手解决当前信息失真的问题,改善审计执业环境。(1)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纠正各种形式的“人治”倾向,严格按新《会计法》办事,并把处罚重点放在处理责任个人身上;(2)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应制定一套可操作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并建立相应的评价机制,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3)强化政府监督,建立以财政监督为主体,审计、税务、信贷监督为补充的监督体系,严格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形成监督合力;(4)坚持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形成有效的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机制。 2、继续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风险意识。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建立一种不受干扰、公平竞争的机制是独立性的保证。为此必须从以下各方面入手,提高审计的独立性。(1)推进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结合当前政府转变职能的工作,进一步理顺事务所、地方注协与财政部门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解决脱钩改制遗留下来的各种问题,使事务所能够真正独立执业;(2)积极推进执业机构向合伙制转变,加大事务所的执业责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增加注册会计师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压力和动力。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对事务所的变更行为。针对目前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国有股东缺位导致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必须从完善公司内部结构入手,严格按法律的要求由股东大会行使变更事务所的表决权,并按规定公告变更及合理原因,证监会及交易所应加强对变更事务所的监管与不合理变更的处理。这样才能形成注册会计师健康、合理竞争的市场环境,减少上市公司企图以变更事务所胁迫正在对其审计的事务所按其意图进行审计,或变更后寻求能与其合谋的事务所,才能使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注册会计师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和长足发展,改善执业环境,减少执业风险。 4、加强行业监管,完善执业规范体系,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队伍。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造假行为,首先要不断加大监管的力度,继续制定和完善检查、惩处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着力构建包括与政府部门联手监管、重大业务事项备报、上下联动开展行业互查、公众举报和新闻曝光相结合的社会监督在内的行业监管体系;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制度,消除其侥幸心理,降低执业风险;最后,应强化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在行业检查、开展培训和后续教育时,应将职业道德作为工作的重点,使业内所有从业人员确实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在执业规范体系的建设上,应加快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后续教育准则的制订与完善,增强其可操作性,使独立审计准则能真正落到实处。在队伍建设上,要培养一批具有坚定政治信念、具有强烈风险意识、责任观念,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为社会审计事业的巩固与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注册会计师执业法律环境的完善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股权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必要的制约机制、激励机制。急需健全事务所本身的治理结构,鼓励建立合伙制事务所,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风险防范制度和三级复核制度,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与同业复核。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的提高,我们有必要在证券市场上积极引入国外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借外部之力促进我国会计师行业的进步改革,超常规地提升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中的独立性和地位,学习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风险控制能力,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水平,满足证券市场对高质量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健全的法制环境能激发审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实现基本职能的手段是获取审计证据,对照审计标准,得出审计结论,表达审计意见。健全的法制环境会鼓励,支持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保护审计人员的权益,激发审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提高审计质量。 1、应对现行的《注册会计法》进行修订。1994年实施的《注册会计师法》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应该从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利益保障机制、处理好对客户保密与披露损害社会利益的关系的角度,加紧修订该法。 2、应当抓紧做好《注册会计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工作。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法》与《民法》、《刑法》、《公司法》、《合同法》等重要的法律存在一些矛盾之处,应该抓紧做好修订工作,使相关法律相配套。 建立一套与国际惯例接轨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使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尽快走向国际市场,我认为应按以下四条原则建立和完善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法规制度。首先,按照国情原则。中国的法律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符合中国的实际。其次,要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再次,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要大胆采取“拿来主义”原则,洋为中用。最后,国际准则优先原则。我国注册会计师要参与国际竞争,必须严格遵循国际审计准则,站在一个更高的起点上,用更高的标准同国际惯例接轨。具体来说,我国应尽快颁布(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具体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同时,必须严格执行监督体系,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真做到有法必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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