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的基本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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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备注栏是否填写“WT”标记。 (八)退税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必须将企业申报的有关凭证与专用税票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如果是属于电子数据问题,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对本地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税务部门进行修正后,给予办理退税,同时将修正后的数据于次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对其他地区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区税务机关及时上报,待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的电子数据并与其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九)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如果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其调整的方法如下: 1.对出口数据申报错误的用“调整法”调整; 2.对进货数据申报错误的除用“调整法”调整以外,亦可使用“红字冲减法”、“补充登记法”调整。 (十)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退税部门应该进行认证。属于同类商品(即与海关商品代码前四位相同)且申报的退税率小于或等于电子数据商品的退税率时,可以办理退税;属于不同类商品,要经过重点落实后,方可办理退税。 四、出口退税退库方法 企业在进行退税退库工作时,最关健的是要按照退税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而退税部门主要是抓好以下工作: (一)退税部门在对出口企业的申报退税数据审核完毕后,打印出如下资料: 1.《进货退税凭证审核未通过明细表》; 2.《增值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3.《消费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4.《审核基本疑点表》; 5.《退税审批表》。 (二)退税部门负责人对通过计算机审核无误的退税数据,必须在《退税审批表》“领导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后,方可打印《收入退还书》。 五、出口退税的其它规定 (一)退税部门要及时录入出口企业报来的下列单证,并与出口退税其他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出具下列资料, 1.《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退运补税证明》; 4.《补报关单证明》;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出口转内销证明》; 7.《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证明》。 (二)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在用计算机审核通过而未转入历史数据库之前,凡发生开具上述(一)项中的3、5、6款及《补报关单证明》的情况,必须对已审核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税务机关必须对每季度的出口退税情况以软盘的形式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海关信息出口额分类统计及预测退税表; 2.出口退税进度表; 3.特殊口岸出口调查明细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4.其他出口退税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每年1月份应将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名称、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本地出口企业如果发生增加、减少、变更或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发生改变,应在变化后的一个月内将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退税部门年初须将部门核算的出口企业代码录入计算机,在本退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对出口企业要求追加部门代码,退税部门必须予以确认并及时追加新的部门代码。 (六)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设置、修改、调整等,原则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时调整征税率后,退税率按规定须作变动的,经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领导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及时调整退税率。 (七)出口企业经退税部门批准增加的商品扩展码,在本年度内不能更改。增加的商品扩展码适用于出口企业的各部门。退税部门在批准增加扩展码时,对商品的计量单位进行一致性检测,对已做过扩展码的商品代码,不允许再增加商品扩展码。 (八)退税部门要将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本地区的出口企业管户库;出口退税政策等如有变动、调整的,应及时调整维护代码库。 对骗税多发口岸、涉嫌骗税商品等,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增加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 (九)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以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为准,。出口单位的计量单位与海关计量单位不一致并无法转换为海关计量单位的,经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部门严格审核后,可以给该商品追加商品码(即商品扩展码),并在本年度内不能变更。 (十)退税部门应及时对审核子系统的数据做“数据保护”处理,以防止数据丢失。 (十一)省级退税部门在年初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审核配置的审核标准,确定的审核标准应适用本地区所有出口企业,标准一经确定,原则上本退税年度内不能变动,并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二)外贸企业之间调拨购进的出口货物,对其分割单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比照委托加工申报方式申报,分割单的数量按分割单上注明的购进数量填报,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的数量填写为零,备注栏填写“WT”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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