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资料 >> 政治论文 >> 社会主义 >> 关于党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的探讨
关于党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力的探讨

   3,党的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政党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必须设有相应的机构和职务,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运作。和民主国家的机构、职务一样,在党内机构里担任一定职务的干部,从最高职务到各级职务,其任期和届期都需要明确限定,防止终身制。党内职务终身制,是对党的民主性质的反动。搞终身制,等于端了“铁饭碗”,坐了“铁交椅”,选举、监督、罢免等都将流于形式,势必演变为个人独裁,形同君王。由于共产党是在经济落后国家里取得政权的执政党,党内的职务往往没有明确的任期和届期规定,领导人在任上一直干到死为止,实行了事实上的终身制。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从斯大林开始,就实行了党的领袖终身制。二战之后诞生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无一例外都照搬了斯大林的做法。中国也是如此。这主要是受到封建主义的影响。封建官僚体制下的官职一直实行的是世袭制和分封制,其内涵也就是终身制。所以,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一直把反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且在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废除了党的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

  4,党实行公开的监督制度。政党生活在社会之中,必须受到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一个民主性质的执政党而言,如果没有健全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就犹如一部高速运行的车辆而没有灵敏的掣动系统那样,随时可能发生危险。党要建立和健全监督机制,公开实行各方面的监督。一是党组织的监督,即党的组织自身对党员包括对干部党员的监督。党员要参加党的一个基层组织,过一定的组织生活,接受所在组织的监督。世界上的任何一个政党,即使组织程度非常松散,但也都没有完全游离于组织之外的党员和可以不对党组织负责的党员。党员只要不退党,就有义务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党员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是指在言行和组织纪律方面,不能违反党的有关规定,从而使党的利益受到破坏。二是党的法规监督,即健全党内立法,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党组织实行监督,必须按照党法党规进行。政党除了制定党的总章程作为党的最高法规之外,还应规定关于党内生活的原则和制度的方方面面的专门法规,制定阐述党内生活具体制度的条例,使开展党内监督有所依循。三是党的专门机构的监督,即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作用。党的监督,最有效的是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的监督。要发挥党的监督机构的制约作用,必须确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应有地位。如果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地位太低,受制于某些人的领导,就不可能对这些人进行有效的监控。四是舆论的监督,即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批评。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影响大的特点,党的监督也应该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党的活动除了涉及某些重大党务机密外,都应该向新闻媒体开放。五是国家法律的监督。国家与政党相比,国家在上、政党在下。在实行国家法治的条件下,政党的法规不但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抵触,而且要接受国家法律的监督。政党应该成为守法的合法性政党。六是社会公众的监督。政党既然在社会进行政治活动,当然也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例如,政党的威信高不高,受不受群众的欢迎,就可以通过民意测验来检验。

      三

  提出研究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要与党的民主性质和民主制度联系起来,其意在于,我们不能就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而抓能力建设,应该把此项能力建设同时与不断巩固党的民主性质、健全完善党的民主制度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有效地促进党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

  事实正是如此。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8国(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波兰、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匈牙利)和亚洲的蒙古,一共10个社会主义国家执政的共产党,一下子垮了。特别是苏联共产党,在历史上,它曾经是世界上在第一个社会主义大国里第一个执政、拥有1900万党员的共产党大党。但是,就是这样一个执政的共产党大党,在经历了93年历史、执政74年的辉煌之后,突然在一夜之间垮台、分崩离析。苏联共产党自取灭亡、丢掉政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党背离了民主性质和民主制度,从而根本丧失了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

  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实在是很容易发生的事。从理论上说,苏联共产党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原则建立的,在党章中制定了党的民主制度。《苏联共产党章程》明文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从下到上都由选举产生”;“在各个党组织内或在全党内自由而切实地讨论党的政策问题,是党员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和党内民主的重要原则。”“在广泛辩论,特别是全苏联范围内辩论党的政策问题的时候,应当保证党员自由地发表意见”,“违反党内民主的现象在党内是不能容忍的” 。但是,从实践上说,由于社会环境、国家制度没有民主、自由可言,苏共在夺取政权之前长期处于白色恐怖之中,不具备条件按照民主制度的要求开展党的活动。苏共夺取政权成为执政党后,发展党内民主的客观限制已不存在。然而,苏共一方面因袭秘密斗争的工作方式和习惯,一方面深受历史上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也没有把民主制度建设提到党的议事日程上,予以及时和切实的解决,苏共的民主性质和民主制度,始终只是存在于理论宣传上。如果说革命胜利前党内缺乏民主是因为客观原因使然,不为苏联共产党自身之过的话,那么,革命胜利后党内缺乏民主则是主观原因使然,实为苏联共产党自身之过了。

  纵观苏联共产党九十多年的历史,其民主化程度一直是很差的。在列宁逝世后,苏共逐渐蜕变成为喊着党内民主的口号和要求,真戏假作、以假代真,实则背离党的民主性质、实行极权制的党。党所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民主集中制,干部选举制度,公开监督制度,都被苏共自身践踏的一干二净。晚年的斯大林独断专行,把共产党的民主政治变成了宫廷政治。斯大林本人有替身,他经常住在莫斯科郊外的孔策沃别墅,并在那里召开政治局会议,进行政策决策。普通党员和干部并不知道党内事务,党内生活充满着封闭性和神秘性,上层的事对下隐瞒、封锁,党的政策决策不可能被自由地讨论,而是少数拍板、“一致”通过,民主集中制名存实亡。苏共在干部制度方面,搞的是终身制和指派制,干部的任免权实际上掌握在党的各级领导手中,党员没有民主选择干部的权利。苏共在权力制约体制方面缺乏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实际上使最高权力、层层的一把手和主要领导干部逍遥于党纪国法之外。在现实实践中,由于苏共实行极权制,党内生活不可能遵循民主制度,党的民主性质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异。1990年,在原苏联社会科学院的一次民意调查中,认为苏共代表机关工作人员和干部自身利益的占85%,说明苏联共产党已经由本应具有人民性、民主性的党,演变成为“机关党”、“干部党”或“官僚体制党”。

  鉴于苏共留下的刻骨铭心的教训,中国共产党在提出和着手解决“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问题时,不仅着眼于发展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自身,而且极其重视与党的民主性质、民主制度息息相关的党内民主建设,努力提升党的民主化程度。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第九部分里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创新,指出:“发展党内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加强代表同选举单位党员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的各级全委会召开会议时,可根据议题事先征求同级党代会代表意见或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

  解读这一段论述,中国共产党一揽子提出的建立和完善的党内民主制度共有12项之多,它们是: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党内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党务公开制度,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制度,党的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制度,党的代表同选举单位党员联系、听取和反映党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党的各级全委会议题事先征求同级党代会代表意见或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的制度,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度,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制度。这在世界共产党建设的史册上,无愧地写下辉煌的一页。

  这12项党内民主制度,是对自从苏共成为执政党,形成背离民主、颠覆民主的“苏联共产党模式” 的历史性突破,都可以堪称第一次。这12项党内民主制度,多方面地、丰富地体现了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民主权利,特别在党的干部制度上首次明确了基层党组织,包括乡镇党委、村党支部,城市社区党委、居委会党支部,还有企业、公司党组织在内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直接选举。这12项党内民主制度,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党的民主建设倾诉了空前的热情和坚定的决心,展示了惊人的魅力和务实的风范。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这12项党内民主制度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必将大大加强,生动活泼、健全有序的党内民主必将带动人民民主稳妥顺利地发展。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