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银行信贷中的道德风险及控制 |
| 当前位置: 论文资料 >> 证券金融 >> 银行管理 >> 商业银行信贷中的道德风险及控制 | ||
| 商业银行信贷中的道德风险及控制 | ||||
|
第二、官僚人格:权力与责任的分离。现代官僚制实际上是一个地道的权力本位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支配官僚的是强烈的权力拜物教,官僚们把对权力的追逐作为其行政行为的主要目标。[10](P72)体制性的集权与行政人员个体的权力拜物教的互相作用,就成为官僚人格的一个主要形成机制。官僚人格的本质特征是权力与责任相分离。实践表明,官僚等级中权力是自上而下的,而责任却是自下而上的,这与官僚制的理论设计完全背道而驰。事实上,上级对下级可以只有权力而不负责,下级对上级却只负责任而没有权力。这样一来,对于相对的上级来说,官僚制的所谓责任中心主义就变成了一种实际上的无责任主义,这恰恰就是现实生活中官僚主义的一个突出特征。正如邓小平在分析中国政治体制弊端时所指出的,我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社会和国家的管理体制,存在着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而高度集权则是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的根源。官僚主义具体表现为: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欺上瞒下,相互推诿,不守信用,不负责任,等等。人们常常发现,官僚主义对群众毫无责任感,甚至明明发生了大的责任事故,但对有关领导却无法追究责任,因为每一级都可以把责任推给下级。可见,集权制下权力与责任的分离是官僚人格的根源与特征,与现代民主政体下的服务精神与责任理念格格不入,只有从改革体制入手,才能消除官僚人格的病根。 第三、经济人格:公民角色与公职角色的冲突。行政人员具有双重角色:一重为公民角色。作为生活于私人领域的个人,他有着作为普通公民的个人权利,其行为有着“经济人”以取得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特征。另一重为公共管理者。作为生活在公共领域的“公共人”角色,他手中的权力是公共权力而不是私人权力,只能用来实现公共利益。由此可见,在个人利益的实现上,行政人员的这种双重角色是存在矛盾冲突的。那么,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人员应以哪一个角色为重呢?库珀指出,行政人员是“特别负责任的公民”,应“一切以公众的福利为重”,只要选择了这一职业,就“必须准备为公众而献身。”[11](P15) 事实上,行政人员作为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维护者,他首先要拥有一种为公共利益做出自我牺牲的精神,在具体的行为中贯彻克已利人的原则,这一点是东西方文化共同倡导的“黄金定律”,其合理性不言自明[12](P217)。然而现实却并非完全如此,有些行政人员往往把自己混同于普通公民,借口“行政人员也是人”,为自己的私利膨胀和腐败行为作辩护,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甚至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这种行政人员由于伦理角色发生定位偏移,必然滋生见利忘义、自私自利的“经济人格”。可见,行政人员在角色定位上由“经济人”向“公共人”转移,是他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的前提。 第四,腐败人格: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权力是实现利益的手段,其实质就在于实现或维护一定阶级或社会的根本利益。权力的运作说到底是为了利益而展开。是以权谋公,还是以权谋私,这是区分社会公共权力运用好坏的根本标准。[13](P108)腐败人格的本质性规定是以权谋私。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切腐败直接表现为权力权利化,即把权力的公益性变为自利性,把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变成个人利益的捕捞器。当今中国社会中的卖官买官、索取回扣等权钱交易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裙带关系,以及形形色色的“灰色”收入,就是权力权利化的典型表现。从腐败发生机制的个体原因分析,腐败人格总是与个人权利意识的膨胀和公共权力的异化连在一起的。因为公共领域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公共领域中的道德前提恰恰是从业于公共行政的个人对其权利的转让,即让个人权利服从公共权力的要求。” [14](P381)然而,公共领域中的问题恰恰是行政人员私自动用公共权力来为个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由此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人格的滋生。 综上所述,在对历史的回顾和对现实的审视中,可以看出传统官僚在道德人格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当今现实生活中行政人员的人格冲突与人格扭曲也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导致人格缺陷和冲突的根源有两个:一是客观原因,即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等客观环境的影响。一切人格类型及其矛盾冲突的产生和发展的终极根源都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而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精神文化是行政人格冲突的直接原因。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和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确立,为健全的行政人格的形成创立了制度基础,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当代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政治经济体制和各项具体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影响了行政人格的调控和塑造,各种剥削阶级思想文化也会对行政人员的个体人格产生消极影响,行政人格的矛盾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二是主观原因,即行政人员个体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与迷失,具体表现为对公共利益的信念的动摇,对权力公共性的道德自觉性的丧失,以及对克已利人值目标的偏移。总之,行政人格的矛盾冲突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调适和重塑行政人格,必须着眼于从根本上提升主体的道德自觉性,寻求合理有效的建构路径。
四、人格重塑:行政伦理重建的有效途径 行政伦理建设需要以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条件和社会制度的改善为客观保障,但这种保障只是为行政伦理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生成环境。制度伦理虽然也属于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它毕竟不等同于人格道德本身。制度伦理只有内化为人格道德,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这有赖于主体的自觉意识,即主体在追求道德价值中对自我的约束和超越。因此,行政伦理重建最终必然体现为主体价值观念的重建、自主精神的确立和自律意识的提高。只有弘扬主体精神,才能实现我国德治传统中人格道德的现代转换,避免重蹈西方行政伦理片面制度化倾向的覆辙。 第一、确立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定位。长期以来,关于道德价值的伦理学思考是在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进行的。普通伦理学倡导人类共同的道德价值,这无疑是需要的,但它并不能为特定领域中的特定人群提供具体的价值坐标和角色规范。在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共人”与“经济人”的比较中,我们已经看到了其中的不同,这种并差异必然要求行政人员有着不同于“经济人”的特殊价值坐标:其一,对公共利益至上价值取向的坚定信仰。失去了信仰,制度规范就只是一具僵尸,一纸空文。如果说,在私人领域中,个人利益追求是一种现实的活动,而在公共领域中,公共利益至上则是一种信仰,行政人员是基于这种信仰而做出自己的行政作为选择的。也就是说,“一个人能否成为一个合格的行政人员,取决于他能否建立和是否拥有这种信仰。制度设置必须保证那些拥有公共利益有崇高信仰的人才能够进入到行政人员的队伍中来,并且不断地通过各种措施宣示和引导行政人员确立对公共利益的信仰。”[15](P232)其次,是对公共权力性质的自觉把握。行政人员是专门执掌和行使公共权力的特殊群体,公共权力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他需要对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有更多的道德自觉,这样才能保证公共权力不改变性质,不偏离公共利益的目标。其三,对无私奉献价值目标的执着追求。如果说“经济人”的基本价值主要在于追求和实现他自身个人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对于行政人员来说,他“必须实现价值目标的根本性转移,即把一种占有的追求转化为一种奉献的追求”。[16](P233)在正常合理的公共生活中,他的个人利益也会在这种奉献中得到实现,这正是行政伦理学意义上所谓的“道德补偿”和“道德预成”。其理论预设是制度设计能够保证行政人员“德福一致”, 否则,这样的制度就是不道德的制度、已经腐烂的制度。 行政人员的道德价值的确立是行政伦理教育特别是人格教育的重要内容。伦理道德从根本上讲是一种自我的约束与管理,它必须以自我对伦理道德的认同与信仰为条件。行政伦理教育是使伦理规范得以转化为行政人员内在道德品质的重要环节,其功能就体现在规范认同和行为训练两个方面。它一方面使行政人员很好地认同行政伦理规范,认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使其内化于个体行政人格之中,树立以勤政爱民、廉洁奉公、诚实守信为核心的价值观、权力观和利义观,自觉限制和克服有悖于行政伦理规范的需要和欲望。另一方面,通过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系统教育培训和实践活动,提高伦理决策水平,促使内在道德品质更好地外化为道德行为。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对公务员进行行政伦理教育培训的某些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第二、高扬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行政人员生活在一定的行政组织之中,“面临冲突性的责任是公共行政人员体现伦理困境的最典型的方式。”[17](P85)他们在实际行政生活中面临多种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之间会发生冲突,其中最基本、最典型的冲突是行政人员对上级领导和组织的责任与他对公民的责任之间的冲突。这些责任冲突鲜活、真实地映现了行政人员面临的伦理困境,“做了你要下地狱,不做你也要下地狱”。行政伦理学既需要在道德价值确立上解决“该不该”的问题,更需要解决在善与恶的冲突中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如何可能”的问题,以帮助行政人员提高行政选择的能力,最终实现行政伦理价值目标,培养行政人格。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把行政人员的自主性当成“恶”的根源,怀疑行政人员道德自主性的不可靠性,总是寄希望于制度建设以限制行政人员的自主性。但事实上,行政人员的自主性有着“善”“恶”两重性。限制行政人员的自主性,并不能达到消除腐败的目的,相反,却窒息了行政人员向“善”的追求,助长了“恶”的衍生。因此,积极有益的行政伦理学,应当唤醒和张扬行政人员“善”的信念,通过弘扬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以实现“善”抑“恶”。这样,当面临责任冲突,如果上级领导和组织目标严重地偏离了法律的要求,公众利益也被私人利益所取代时,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就是在激烈的伦理冲突中自主作出的“善”选择和负责任的行为。这种“善”是行政人员的“公共人”特性、公共领域的公共性质和公共利益的统一。行使道德自主性的依据,一是制度安排和体系设置(包括宪法、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中所体现的行政人员为公众服务的伦理要求,二是行政人员内心的德性、良知与信仰,其最终的价值取向只有一个:对公众负责,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从这一点来看,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是制度伦理与个体德性的结合,是行政伦理的理论底线和个体行为的最高指令,它帮助行政人员保持自我,最终实现内部控制,承担起主观责任。 第三、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我国传统伦理非常注重人的内在德性的修养。孔子就曾说过:“为仁由已,而由人乎哉?”,[18]又说:“我欲仁斯仁至矣。”[19]在儒家看来,“仁”是依靠自己主观努力所追求的崇高境界,欲仁、为仁是一种自觉的、自主的道德行为,不可强调客观条件。显然,儒家注重道德修养的自律价值,并试图通过人的道德自省、自律而实现对制度和环境的超越。如果我们摈弃儒家传统道德修养的封建内容,它所提倡的自省、自律的道德逻辑无疑是当代行政伦理建设中最具积极意义的因素。从我党干部成长历史的实践看,无论是解放初期的“进城赶考”,还是改革开放的严峻考验,都锻炼和提高了干部队伍的素质,但也有的干部掉了队,成了腐败分子。这充分说明,高尚人格的养成,固然离不开社会价值导向的作用,但主要还在于个人的自觉学习、锻炼和修养,在于自律意识的强化。个体自身的道德修养在提升人格境界方面起着决定作用。如果没有高度自觉的道德修养,再好的外部条件也起不了作用。行政伦理建设绝不能停留和局限于制度建设和道德环境建设的层面,而应彰显道德自律的地位、作用,主张行政人员的自我修养,追求和培养健全的行政人格。 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是指行政人员自觉进行的自我改造、自我陶冶和自我锻炼以及由此而达到的人格境界。其实质是将外在强制变为内在自觉的过程。参照古代哲人的“修身之道”,结合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践经验,应着重把握以下几条:(1)志学明道。苏格拉底认为“知识即美德”,儒家修身传统强调“格物致知”,皮亚杰强调道德之知与道德之行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只有通过学习做人的根本道德,提高道德认识,才能提高对是非、善恶、美丑的辨别力。对我国当前的行政人员来说,就是要通过刻苦学习,弄清社会发展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规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坚定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和决心,排除各种错误思想和倾向的干扰。道德知识不只是见诸书本,而且见之于社会实践和他人的示范式行为之中,因此要更加注重学习道德典范和他人的经验。古人强调学“圣人”,今天我们提倡学习雷锋、焦裕禄、孔繁森,道理也在于此。(2)自省自新。人格修养需要一种自省力。古人提倡“吾日三省吾身”[20],江泽民同志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这都要求广大行政人员要勤于自觉反省,勇于自我批评,贵在改过自新。(3)慎染慎独。慎染,就是要警惕和注意外界环境对人格修养的影响。古人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黒”,强调要见贤思齐,择善而从,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和金钱美色的诱惑。古人还强调“君子慎其独”[21],强调的是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以及由此达到的一种自觉、自愿、自主的崇高境界。能否“慎独”,是检验行政人员是否具有坚定的道德信念和成熟的道德人格的试金石。(4)实践锤炼。道德修养离开了社会实践,只能是虚妄的海市蜃楼。因此,行政人员要自觉经受艰苦复杂环境的考验,在本职岗位和日常工作中严格要求,深入基层,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在长期的实践磨练中,提高道德认识,陶冶道德情操,锤炼道德意志,进而确立道德信念、养成道德习惯,养成健全、高尚的行政人格。
注释: [1]教军章.行政伦理的双重向度[J].人文杂志,2003(3). [2]李春成.制度、裁量权与德性[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1(3). [3][11][15][17]特里·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13]李建华:中国官德[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6]陶富源.终极关怀论[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 [7]万俊人.伦理学新论[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4. [8][9]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三联书店,1985. [10] [12] [14][15][16]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18] 《论语·颜渊》 [19] 《论语·述而》 [20] [21] 《论语·学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