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政府公债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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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专项偿债基金 专项偿债基金的制度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所采用,是在发行公债的过程中保证政府信用的重要形式。[11] 在发行地方政府公债时,必须考虑到地方毕竟财政规模有限,而中央政府为保持宏观调控能力又不可能临时性地背负过多的由地方转嫁的财政负担,因此,事前设立偿债基金对于减少财政金融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激励结构的角度讲,地方政府公债的偿债基金应该由申请发行债券的地方政府自行建立,或者可以将此作为授予该地方政府已发行债券权限的前置条件,因为这将有助于促使地方政府更好地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并且也有利于减轻中央财政负担。虽然,这种要求可能造成财力雄厚的地方和财力不足的地方之间形式上的不平等,但是必须认识到,地方政府公债的核心价值是为促成地方特定重大项目的有效实施,而不是为了直接实现财政公平,因此这种不平等是很难避免的,应该由中央政府通过其他措施,如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时期的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地方政府发行公债权的争议是长期以来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权力博弈中浮现出来的又一重要问题。本文认为,在一些重要的资金需求较大的建设项目上,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发行公债权限是符合市场经济环境下财政预算制度所要求的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的要求的。但是,从财政健全主义的角度出发,政府,特别是中央一级政府又必须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保障政府公债的信用不因为发行主体范围的扩大而减弱。这就要求有关法律制度特别要在准入制度方面把好关。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只有牢记我国在一些基本层面上的特殊国情,才能确保有关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制能够积极稳妥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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