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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由人来制定,也由人来适用、遵守。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地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因此,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能。如此重要的职业决定了法官比普通人、比普通职业具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法官良好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外化为实际的职业道德行为的过程,也就是其所认同和内化的相应法律规范物化为实际的自觉的公正司法行为的过程”[8].所以,法官的职业道德如何,不仅仅关系到其个人的形象和品格,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社会正义的认知和评价;不仅仅关系到司法公正,而且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和法院在和谐社会的功能发挥。

  1、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其包括政务作风、市场秩序、法律权威、旅居安全、社会稳定等要素。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依法规范各类社会关系,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如通过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惩处各类犯罪,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公民旅居安全,促进公民安居乐业;通过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宽容,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通过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协调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冲突,引导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理性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法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能公正、高效、文明、审慎地处理每一件案件,审判职能作用得到高效发挥,其带来的正面效应必然是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得到更好的树立,机关作风得到不断改进,社会矛盾利益得到依法协调,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社会安定团结得到维护。

  2、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法官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司法过程中具体表现。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引导和规范社会道德生活,使“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通过审判活动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去,为全社会实践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供推力。其一,法官是法律运行的重要主导者和社会道德的维护者。道德确立的行为准则,主要是社会舆论和社会规范保障基础上的一种以内在自律、自我约束为特征的自制力。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它提供的行为规范,主要是在道德支持基础上的一种以外在强制和他律为特征的约束力。如果连法律规定的由国家强制作为后盾的低度行为标准都不能自觉遵守,更遑论去实现道德要求的以自觉为基础的高度行为标准。因此,法律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而马克思指出,“要适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也曾言:“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法律要发挥作用,使错位的道德恢复原位,必须依靠法官的司法行为。进入司法领域的矛盾纠纷,往往是那些发生错位、扭曲的道德所引发的利益关系。法官通过其司法行为,把这些利益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用裁判的方式加以矫正,一方面使法律得以正常发挥社会规范功能,使利益关系恢复正常,真善美得以彰显,假恶丑受到谴责;另一方面,具备高尚情操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展现出来的人格魅力,往往产生道德示范效应。

  其二,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传播者。[9]公平正义是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永恒的价值取向,也是以“八荣八耻”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密不可分的内涵之一。法官的司法活动,从微观上看,通过对每一个具体的矛盾纠纷的解决,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支持符合社会的品行;从宏观上看,每一个正确的裁判,就是一个公平正义的连接,亦是一次道德品行的评价,其确立了整个社会的基本法律秩序,促进了整个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的风气。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传递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宣扬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道德观念,是真善美的保护者,是假恶丑头上的一把利剑。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展现法官人格的高尚性,保持其裁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人们对于法官自然具有信任感和依赖感,法官“德化于社会”的作用就真正发挥出来。

  三、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措施

  从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情况看,受历史、现实、客观、主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状态与社会的期盼还有差距,甚至个别法官践踏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损害了整个法官队伍的声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断增强法官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公平正义、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大力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有积极的意义。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不是孤立的,它必须纳入法院审批工作和队伍建设、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来考虑。笔者认为,加强法官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应建立四个机制,做到三个结合。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要建立健全四个机制

  1、教育机制。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的一种自觉的理智活动,如果离开了正确的理论指导,仅凭对工作的朴素感情和良心支配,职业道德的根基就不牢固。事实证明,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是靠理论学习逐步养成的,学习理论是基础。有的法官在关键时刻把握不住自己,在职业道德问题上出现偏差,都与不注重理论学习有关。所以,法院政治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官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对教育内容、教育形式、教育考核等方面做出科学设计和规划,建立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对法官队伍的教育,重点要抓好三方面:一是完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法官队伍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不断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觉悟;二是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教育培训,引导法官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并结合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六个方面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提高法官遵守法官职业道德的自觉性;三是要加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大力倡导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

  2、诱导机制。目前,法官队伍,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经济福利待遇还相当低,而工作压力大,法官职业缺乏应有的尊荣,法官辞职或调出法院并非鲜见,而较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却不愿进法院工作。法官职业待遇偏低,一方面难以提升法官职业的神圣感和自豪感,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10]在这种情况下,建立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诱导机制显得更为重要。所谓诱导机制,就是以外在的利益展示来引导个体内在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的诱导机制可以有多种措施,最为主要的是正面诱导,提高法官的经济政治待遇。我们曾经不齿于谈经济利益,但从经济社会学的角度看,适当的经济利益诱导运用更容易提高管理效率。“法官对自己能严格要求,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这种自律来自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感和法官对自己职业的尊重,这种认识的产生,与法官的社会地位是密切相关的,而高薪制从经济上确定了法官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赋予了法官应有的社会尊严,法官职业道德的形成也有了经济基础。”[11]因此应尽快落实《法官法》第34条和36条的规定,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工资制度和法官审判津贴制度,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水平。

  3、监督机制。监督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至关重要,只有坚持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才能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完善监督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把对法官职业道德纳入岗位目标考评体系,制定法官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建立法官职业道德考核档案。第二,建立法官业外活动指引规范,法官定期将自己的业外社会活动向考核组织书面报告,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和参与社会活动的约束,避免法官业外活动对法官的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4、惩戒机制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官职业道德惩戒制度,法官只有违法违纪才受到处分。道德虽主要靠自觉遵守,但一些违反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法官职业群体的形象,损害司法权威。对法官队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法官形象的的行为,应加以惩戒。法院系统以及有关机关应从惩戒机构、惩戒程序、惩戒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官职业道德惩戒机制,切实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要做到三个结合

  1、要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审判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也是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载体。所以,审判执行工作是推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动力,是检验法官职业道德水平的根本标准。要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与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公正司法、热情服务,认真审理和执行好每一起案件,解决好每一起纠纷,努力实现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深入查找在审判工执行和业务活动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从完善制度和机制入手,建立健全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现代审判制度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加有效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2、要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一名称职的法官,除了需要具备法律基本素质,还要有高度的司法职业道德。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12]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应该是德才兼备之人。所以,司法能力是法官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提高司法能力,总体要求是提高法官通过司法活动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保障公平正义、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要重点提高四个方面的能力:一是提高驾驭庭审能力。要提高法官的程序公正意识,按法律规定的步骤指挥控制各项庭审活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使法庭真正成为辨明是非、弘扬正义的神圣殿堂。二是提高适用法律能力。适用法律是每一个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是法官素质的重要内容。正确适用法律,不仅要求法官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还要准确把握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立法原意。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法律适用选择,将直接影响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裁判文书是展示法官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窗口。法官应提高文字表达能力、逻辑推理和说理论证能力,制作的裁判文书能使当事人对审判过程、事实理由、法律规定清楚明白,使赢者赢德堂堂正正,输者输得明明白白,减少不必要的申诉上访。四是提高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能力。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注重综合运作判决、调解、教育、司法建议等手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着眼于服判息诉,注重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宽容,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3、要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密结合起来

  法治理念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活动的高尚的法治信仰和精神追求,是法官的“职业灵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13]这是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各项改革的理念先导和依据,其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指明了根本方向。要将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途径之一,全面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使法官在司法工作中坚定社会主义司法的价值目标,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注释:

  [1]见《中国百科全书-哲学卷》“职业道德”条

  [2]樊崇义 张品泽:“论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官的道德约束”,载苏泽林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今年第1辑第52页,人民法院出版社。

  [3] 张文显主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今年版,第353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3页。

  [5] 尹忠显主编:《法院工作规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今年版,第192页

  [6]肖扬在中美法学院院长会议上的致辞:“和谐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载今年4月2日《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7] 参见王旭光、毕惠岩:《和谐社会理想下现代司法之价值取向》济南市法学会会刊今年第1期。

  [8]邓云:“论法官的道德素质与司法公正”,载陈卫东主编:《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今年5月版,第414页

  [9]吕伯涛:“论人民法官的社会职责”,载《人民司法》第今年第6期第18页。

  [10]钱锋:“法官职业保障与独立审判”,载《法律适用》今年第1期,第50页。

  [11]潘剑峰:“高薪制:审判公正、廉洁和法官高素质的基本保障”,载《北大法学文存》(第2卷),法律出版社今年6月版,第221-222页。

  [12]肖扬:“关于司法公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载《法律适用》今年第11期第5页。

  [13] 载《人民法院报》今年4月27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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