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资料 >> 会计审计 >> 会计研究 >> 对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探讨
对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探讨

  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国应逐渐引入权责发生制,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对全部的金融资产和部分负债项目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政府部门的资产一般可划分为金融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又包括现金、短期投资、应收收入、对外贷款和预付资金、长期投资等。由于金融资产具有明显的未来收益性,其价值通常可以可靠地计量,完全有条件对金融资产进行确认。部分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应付工资、应付转移支付款。这些负债大多数与企业的债务相似,并不会对政府部门造成特殊的计量和报告问题。第二阶段,对能够反映政府绩效的项目,即部分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采用权责发生制。第三阶段,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进行计量和报告。对于本期应负担的未来社会保障需求,可以将其作为政府的一项特殊债务,按照权责发生制予以确认。具体地说,将未来社会保障需求本期应分担的经济责任列入年度支出预算,在拨付社会保障基金时,列报当年财政支出。从长远看,这种核算方式可以使影响政府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支出需求在各会计期间得以均衡负担,避免在以后年度因人口老化、政策改革和环境恶化等因素,而带来过重的财务压力。

  (三)会计主体区分为会计记账主体和会计报告主体

  在我国政府会计主体概念选取时,必须从有利于实现评价财务受托责任的报告目标和加强政府财务资源管理、规范政府财务行为的双重角度出发,把会计主体区分为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

  记账主体又可称为核算主体,是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界定会计主体,主要解决单位业务核算及确认入账的范围问题。在确定记账主体时,可借鉴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政府基金会计模式,以各类基金为记账主体。基金会计模式可以更好地贯彻专款专用原则,使各种具有专门用途的预算资金的界限更加清晰,便于加强政府财务资源管理,它可以更好地约束国家预算体系中的各个组织和单位严格执行国家预算,保证各项资源用于其法定用途,增强政府会计的透明度,为立法机关和公民监督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我国政府会计可以根据复式预算的要求和政府承担的财务受托责任情况,从加强财务资源管理和规范政府财务行为的需要出发,建立政府公共基金会计、国有资产基金会计和社会保障基金会计。

  报告主体一般从财务报告的目标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出发,以主体理论为基础确定。主体理论是在主体假设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核心是强调一个经济实体本身的独立存在,会计要反映主体内部的价值运动,而不是持有主体权益的个人的经济活动。按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的解释,报告主体是指能够合理预期到使用者存在的主体,这些使用者依赖财务报告获取对自己履行受托责任和制定决策有用的信息。由此可以看出,财务报告主体可以是指政府部门、行政单位或整个政府。不过,笔者认为,将各级政府作为报告主体比将单个政府部门或单位作为报告主体更为重要。因为一个政府部门或单位只是履行政府一小部分的职责,其职责履行得好并不表明该政府就很好地履行了受托责任,所以财务报告主体的核心通常是各级政府。

  (四)逐步完善政府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

  1.增加政府层面财务报表和基金层面财务报表

  利用基金层面财务报表着重提供以下三个方面的信息:1)预算执行情况,即政府是否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将财政资金用于预算限定的用途,专款专用;2)国有资产方面的信息,特别是国有资产的产权结构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3)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另外还应将各类基金财务报表的数字汇总,合并为政府部门、各级政府的财务报告,以全面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2.增加管理层的阐述与说明

  管理层的阐述与说明就是由政府部门对财务报表进行介绍,为读者提供通俗易懂的财务信息。例如,如果政府发行长期债券,则需解释筹措资金的用途;如果政府的年初预算与后来的修正预算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则需要对有关变动作出解释。政府对管理业绩进行讨论与分析,有利于政府强化管理业绩的观念和形成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政治文化,同时它可以让信息的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3.增加现金流量表

  我们可以借鉴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发挥预算会计长期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优势,编制我国政府会计的《现金流量表》,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在现金流量信息方面的短缺现象,从而满足宏观经济决策对经济前景预测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李建发。政府会计论[M].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

  [2]张霞。中美政府会计比较及其启示[J].财会通讯,2003,(8):29-30.

  [3]尚海涛。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改革的思考与建议[J].财会研究,2004,(2):13-15.

  [4]詹雷,王成。我国政府会计的现状和问题分析[J].财会月刊,2004,(A1):12.

  [5]邢俊英。改革政府会计制度防范财政负债风险[J].会计研究,2004,(4):69-72.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