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浅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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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对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问题。因为对预期未来收益的会计处理目的不是基于整个企业的大范畴的支出而进行估价,而是基于单个或相关的交易或项目的支出进行估计。一个企业的全部研究开发计划可能由一些不同阶段的项目和最终成功的确定性不同的项目组成。此外,对一些产生未来收益可能性不是很大的研发项目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会虚增企业的资产价值。 3.折中法——将研究与开发费用根据条件有选择性地资本化。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各会计期间的分配,取决于该费用与企业预期从研究与开发活动中获取的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当该费用有可能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并且可以可靠地计量时,此费用可确认为资产。研究活动的实质在于,特定的研究费用支出,并不一定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研究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开发活动的实质在于,由于它已比研究活动大大进步,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能够确定其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因此,当开发费用符合某些标准,即该项费用有可能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时,它可以被确认为资产。规定资本化所满足的条件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新产品、改进产品、新流程或改进流程必须被定义;②新产品、改进产品、新流程或改进流程必须被证明是技术上可行的;③可销售性/有用性;④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成本的可计量性;⑥经济可行性,即未来经济收益足以弥补全部资本化成本的可能性很高;⑦企业有完成研发项目并加以运用的能力。 三、结论 我国目前没有单独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准则,只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显然,我国对研究与开发费用是采取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处理不利于正确评价企业业绩,也不利于企业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费用化处理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减少当期利润,实际上这些支出一般要在以后会计期间才可能产生收益,从而使收益与费用不配比。这种简单的费用化处理对于那些高科技企业的影响尤其明显。 因此,笔者认为,尽管研究与开发活动成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但企业对研究与开发费用是资本化还是直接冲销当期收益,应当由企业管理当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决策并进行解释。采用折中法对研究与开发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不仅在理论上是合理的,而且在实务操作上也是可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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