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资本弱化与外资避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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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应对资本弱化避税面临的障碍及措施 尽管国内外的专家对资本弱化的研究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用的信息,我们仍有很多关键问题没有解决。首先,国内各方对融资借贷的判定,如借贷时间长短、融资方式、价值评价 等,还存在很多分歧。对该避税手段的识别、税收征管调整方式、对不同行业如何区别对待等重大方面还没有有效的研究成果。因此,税法未能对“资本弱化”定性,相关反避税条款也无法出台。其次,由于资本弱化避税的隐蔽性及对其合法性难以认定,。实践中对税收人员的素质和征管手段提出了较高要求,尤其是对跨国企业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的掌握难度极大。但目前税务系统内外各部门间、国际间信息协调与沟通较弱,能从事国际性税收征管的人员不足,征管技术手段也还未能跟进。再次,其他立法(经济法)仅对公司注册资本有静态控制,缺乏对资本流向监管及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的动态规制。最后,当前我国反避税法律条文自身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关于正常利率水平确定的问题,征管法细则则第54条第2款提到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概念,正常利率的标准是什么?没有明确的条文,是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每天公布的利率水平加上一个幅度区间,还是以四大国际金融中心每天公布的利率水平加幅度区间为准? 其中,最迫切的是确定如何识别资本弱化和订立反避税条款。而其难度在于,首先,若涉及安全港(债务股本的固定比率)的设定,则要确定所有企业在任何时期都可适用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固定比率。美国一向被人们认为是对资入弱化有所发展的国家,而其竟一直没有规定出一个正式的比率。一些已经规定最高比率的国家,其税务当局也都承认这只是在找到更好的办法以前一种不得已而用的措施。同时,安全港的设定很难确保不限制企业采用最佳资本结构,因此有可能妨碍其实现价值最大化。其次,在运用正常交易法时,税务机关必须以非关联企业之间不会依此借款条件相互之间提供信贷为由,将企业间债权关系重新定性为股权关系,或认定该债务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列支。若遇到第三方贷款,税务机关必须以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不是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的话,贷款人不会在相似的贷款条件基础上向独立企业提供贷款为由,对第三方贷款进行重新定性。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是比较差的。再次,若资本弱化税制过严,会限制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不符合国际经济大趋势,对宏观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会超过增加税收的好处。 要解决上述问题,主要从两方面入手:(1)加大相关研究的投入,推动立法。相关研究的缺乏,首先是由于精通英语、税法、国际金融和财务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缺乏,同时这类人才又需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因此,治本的方法是加大对高级税务人才培养的力度,加大科研投入。同时,研究与借鉴外国较成熟的资本弱化税制,结合本国实际订立反避税条款;(2)加强国际间信息资源共享。以大量培养高素质的国际税收管理人才,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为基础,积极开展国际税收管理的跨国协调与合作。特别是避免对跨国所得双重征税,建立情报交换机制,共同打击国际逃避税,对金融服务收入以及衍生工具征税原则的经验共享等方面的合作。 四。结束语 当前,以资本弱化的形式进行避税已成为外资企业避税的新动向,并被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所利用。这种避税方法与“高进低出”等常用的避税手段相比,形式更加隐蔽,危害性更大,不仅造成税款流失,而且影响我国引进外资的实际效果。因此,对这一新的避税方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如何既积极引进外资,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又防范企业在融资时利用资本弱化避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将是我国税务机关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应对资本弱化方面经验不足,尚没有系统的反资本弱化税收法规。这不仅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还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的正常运行。为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跨国公司资本弱化实践的研究,积极推进国际税收信息共享,分析国外己经采用的相关法规,借鉴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应对资本弱化的反避税法规。 参考文献: [1]苏筱华。 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各国对策及启示[J]. 涉外税务,2005,(7) [2]王进猛等。资本弱化的国际比较及影响评析[J].涉外税务,2003,(7)。 [3]李俊伟。资本弱化立法比较研究及对中国的借鉴[Z].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论文,2004.4 [4]王长勇。境内企业与“避税群岛”蜜月将近[N].财经时报,2004-06-26 [5]朱青。国际税收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6]大卫。特洛,马克。阿特金森。国际转移定价[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2 [7]刘李胜,刘隽亭。纳税、避税与反避税[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 [8]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9]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M].2003 [10] 王逸。资本弱化:国际税收面临的新挑战[J].世界经济,2000,(5)。 [11]Abadan Jasmon and Dr. Jnnaid M. Shaikh. Thin Capitalization [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axation.April 2003 [12] Andrew M.C. Smith.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 and the Arm‘s Length Principle[J].International Transfer Pricing Journal. Volume2(2),1995, [13] Abadan Jasmon and Dr. Jnnaid M. Shaikh.Thin Capitalization[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axation. April 2003 [14]杨宇光,姜能之。试论我国合资企业的资本弱化问题[J].亚太经济,1998,(6)。 [15] 刘晓红 ,马骏。 资本弱化:外资企业避税的新动向[J].税务,2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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