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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研究



  二、加强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将表外业务特别是风险较大的金融衍生产品在表内确认并在当期损益中确认公允价值的变化应该是对其进行会计核算的发展方向。但是,由于表外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对其进行会计核算十分困难,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对表外业务仍是以会计披露为主。我国的表外业务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既缺乏经验,又没有具体的规范要求,短期内要求在表内确认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地完善。现阶段仍以表外披露为主,但应对其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内容及方式进一步规范。

  第一是规范披露的原则。信息披露是否真实,这是当今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表外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它的披露也应当遵循真实性的原则。所谓真实性,应当包括:(1)有用性,即披露的信息在决策上有用,能够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增加使用者对金融信息的了解,降低投资者决策盲目性和风险。(2)相关性,即信息披露不能一厢情愿地主观决定,而应当根据市场用户的需求,规范信息披露的形式、数量和质量。(3)可靠性,即披露信息必须可靠,不能错误引导用户的判断,不能进行虚假的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重大遗漏人动中立性,即信息的产生过程及结果不能有特定的偏向,不能在客观的信息上附加某种主观色彩以满足特定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否则信息的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当然,对表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并不等于精确性。因为表外业务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对其核算的局限性,决定了对表外业务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第二是规范披露的标准。(1)针对不同发展水平的银行,提出不同的披露标准。全国性银行比地方性银行披露信息要求多,股份制银行比非股份制银行披露要求多,上市银行比非上市银行披露要求多。上市银行的信息披露以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原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为依据。对非上市银行应针对其特点和监管要求制定相应的报表附注规定。(2)信息披露的数量,要本着规模大的银行多于规模小的银行、股份制银行多于非股份制银行、上市银行多于非上市银行、全国性银行多于地方性银行的标准。(3)制定标准的程序,要先制定有关资产质量、或有事项与衍生产品等方面信息披露的标准,后制定有关风险控制方面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三是规范披露的内容。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主要体现在会计报表附江中,主要应当披露以下信息:(1)说明各种表外业务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2)对于可能构成损失的或有事项,应披露可能构成损失的或有事项的金额,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开出信用证、贷款承诺、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贴现以及其他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项目。(3)对于衍生金融产品,应按衍生产品种类,根据合约期限分别反映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约价格、会计期初市场价格、会计期末市场价格、按会计期末市场价格计算的银行在各种衍生金融工具上的盈亏,对用于套期保值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单独进行披露。

  第四是规范披露的方式。(1)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相结合。规范信息披露方式与保守商业秘密两者一直是困扰会计信息规范的问题。规范本身意味着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对于促进资本市场有效性、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也可能因此产生负面影响,如由于银行公开属于自己商业秘密的事项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我们不能一味追求充分披露而不惜任何代价损害银行本身的利益。因此,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披露应本着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相结合的原则,除了必须披露的内容外,给银行留有自愿披露的余地。(2)采取补充报表披露。补充报表是会计报表的附属产物,它是以各类明细表为主,同时包括一些主表中无法体现的信息。西方国家对财务报告中补充报表规范得比较完善,而我国的《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度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经验证明,补充报表在西方国家会计信息披露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对于报表附注中没有规定披露的内容在必要的情况下可采取补充报表披露。

  第五是创新披露的手段。目前,会计信息披露正在进行着新的变革-披露手段的创新。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披露实践逐步由单一的以纸介质信息披露过渡到以纸张和网络介质并用的新阶段。这一变革孕育着一场新的信息披露革命,那就是以实时披露替代定或披露,以个性化信息披露代替通用型信息披露,以复合数据披露代替时务数据披露。这是信息技术革命的结果,也是信息披露变迁的必然。

  2000年 11月14日我国证监会公布了《金融企业上市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对金融企业在风险因素、内控制度、资产状况和债务构成等方面的上市信息披露做出了较为具体详尽的规定和相对于一般上市公司的特别要求。《编报规则》出台仅一个星期,我国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就完全按照其要求编制并正式公布了A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在民生银行的招股说明书中,对自身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了更加具体全面的分析。不仅说明了商业银行常见的流动性风险、行业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而且增加并详细地分析了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等。专门披露了其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函业务和信用证业务等三项表外项目的有关情况。

  民生银行招股说明书的表外信息披露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将越来越透明和规范,投资者利益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当然与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信息披露原则还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反映了我国经济正在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现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正处于动态的不断发展之中,而这种动态的发展过程又受到市场发育程度的制约,因此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不可能也不适宜一步到位,也就是说,不能完全达到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要求。但是毫无疑问,作为全球银行应当共同遵循的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原则和要求,将是我国银行业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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