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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会计处理



  以送现金为例,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后的价值会获得提升,所送现金支出预计可以从未来的股票流通中获得补偿,因此具有未来经济利益,符合资产的特征。虽然送现金后,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和持股比例没有发生变化,但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特性已发生改变,由原来的非流通股票变为可流通股票,现金支出可视为对原有投资的追加。比方说,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功能有了明显提高,改建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样道理,非流通股股东购买流通权的对价支出,会计上应作为一种资本性支出。所以,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会计处理必须坚持的第一个原则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应视为一种追加投资,不应直接计入损益。

  其次,采用不同方式的股权分置解决方案,尽管法律形式表现不同,但其经济实质是一致的,都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流通而付出的一种对价。所以,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会计处理必须坚持的第二个原则是:不同对价支付方式的会计处理实质应一致,不因形式不同而导致会计处理有质的不同。

  第三,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这些年一直出于不断变动中。例如,对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差额,投资准则规定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后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中对投资准则做了修正,对该文件发布后形成的贷方投资差额不再摊销计入损益,而是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此前已按原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再做追溯调整。此外,非流通股股东基本都是非上市企业,过去大多数执行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同时期、不同行业的非流通股股东对子公司上市时流通股贡献的溢价会计处理存在差异。所以,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会计处理必须坚持的第三个原则是:尊重历史,考虑以往与投资相关的会计处理。

  下面,笔者分别给出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股权分置改革中会计处理的具体方式。

  非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

  将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支出视为一种追加投资,则其会计处理问题随之迎刃而解,按照投资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二)和(四)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可。如果是采用权益法核算,首先将该项支出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或股权投资差额的贷方余额,不足冲减的部分计入股权投资差额借方,按一定年限摊销;如果采用成本法,则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即可。

  流通股股东的会计处理

  对流通股股东来说,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被投资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或资本利得。显然,收到的现金或送股不是一种股利,而从资本利得角度说,鉴于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能否获益、获益多少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流通股股东不应确认损益。

  成本法下:流通股股东投资一般列为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现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收到送股或权证,不做账务处理,只在备查簿中登记持股数的增加或收到的权证。

  权益法(这种情况相当少见)下:收到现金或送股,则借记“银行存款”或“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如果存在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首先抵销该借方余额,抵销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收到权证不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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