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市应建立乡镇政府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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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乡镇财政管理混乱迫切需要审计监督。一是现金管理不规范,多数乡镇对现金管理不严,存在大额支付、白条支付、白条抵库、大额库存和现金短缺等现象。二是建设工程管理不规范,部分乡镇的竣工决算未经审核,擅自办理结算;白条支付工程款大,有的暂付直接列支出,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基建财务核算分散于各部门,导致资金管理失控。三是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一些乡镇的固定资产帐外保管,不入帐或未设明细帐情况比较普遍。四是投资管理不规范,有的投资无协议,大部分乡镇投资无收益,有的投资本金也难以收回。五是会计核算不规范,有一镇两年的财政收支未全部记帐,部分凭证遗失;有的乡镇收入不入帐,有的乡镇下属部门记帐不及时,有的会计帐与出纳帐长期未核对。通过乡镇政府的审计监督使之不断规范。 3. 村级财务失控迫切需要审计监督。由于缺乏日常的审计监督,村干部挪用、私分和贪污村级收入时有发生;因该收不收、分配不公及财务管理不清,村民上访案件不断;对村级集体经济和村级财产、资金管理不善,资产大量流失,村级财源日趋枯竭。 (三)乡镇政府审计现状 一般乡镇政府审计初创于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部分乡镇赋予工办或农办新的职能,配备有一定专业水平的财会人员,代表乡镇政府进行乡镇企业年终分配、镇村集体资金产清理和财务互查等。随着改革的深化,政企分开、两权分离,为加强经济监督的需要,乡镇政府审计有了较快发展。据有关资料和实地考察,全国相当一些省市的乡镇政府明确规定了审计的职责,建立了审计所、审计站、审计办等形式的审计机构。如宁波市90%的乡镇建立了各种形式的乡镇审计机构。审计工作已渗透至经济的各个方面并发挥了较大作用。 但乡镇政府审计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乡镇政府审计缺少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应的政策制度,国家对乡镇政府审计没有统一的制度规定,一些县、市虽制定了适用于本地的办法、措施,因刚性不足,缺乏力度;体制不清,机构人员没有到位,乡镇审计人员兼职多,专职少,无法开展经常性审计,所以,审计工作不规范,质量不高,县、市审计机关指导和业务培训也有许多困难。乡镇没有统一部署,乡镇审计工作缺乏主动性,由于未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等,有的审计机构形同虚设,一般是政府交办,突击性开展工作,以处理遗留问题为主。审计执法力度也不够,由于权限不“硬”、兼职多,严格审计执法难度大,审计人员也缺乏主动性和责任性。根据乡镇政府审计现状,由于对乡镇政府审计缺乏足够的认识,在这次乡镇政府机构改革中,乡镇政府审计面临削弱、甚至被撤销的境地。 二、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乡镇政府审计 综上所述,乡镇政府有必要并急需建立具有独立审计监督权的政府审计,使之成为乡镇地方行政区域的高层次监督,发挥审计的预防、监督和威慑作用,促进乡镇经济规范有序发展,乡镇经济纳入法制经济的轨道。那么,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乡镇政府审计? (一) 乡镇政府审计要有法律法规依据。国家、审计署、省、计划单列市政府、人大根据“三有利”原则,对乡镇政府审计的建立、机构人员、职责、权限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使之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二) 建立独立的乡镇审计所(或办公室),受县、市审计机关和乡镇政府领导,审计业务以审计机关为主。审计人员一般根据乡镇经济总量,定编3-5人,并要具有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能力,经费由乡镇财政保证,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确定职责范围,授予必要权限。审计职责为:审计乡镇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审计乡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项目;审计乡镇党委管辖干部和乡镇企事业单位及村级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村级财务、乡镇、村办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受上级审计机关和有关单位委托或授权,审计上级部门乡镇派出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围绕有关乡镇财政资金及热点问题开展审计调查;乡镇领导交办项目。乡镇政府审计的权限参照审计法规定的国家审计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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