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克思高利贷理论及其对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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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条件之三:教会和法律的禁止。中世纪的教会是禁止任何放贷取息行为的,法律也没有给予借贷活动任何保障,但对货币的需求并没有减少,而提供货币并索要利息者会冒着被教会谴责和被法律制裁的风险,“因此,在个别场合,利息率就更高。”[11]可见,教会和法律的禁止不但没有把高利贷排除在经济生活之外,反而使利息率更高,事实上,“一再重申禁止高利贷这一点反映了这样的事实,许多人可能并不拒绝这种诱惑。”[12]反对高利贷的教会却是高利贷的主要贷放者,虔诚的教徒慷慨捐献给寺院大量贵金属器皿,这些器皿融化后可以从造币厂换回铸币用以放贷,古代中国的寺庙也是重要的放债者,他们很可能是为了维护他们放贷的垄断地位,防止新的竞争者进入而反对高利贷。所以,当产生高利贷的经济基础以及生产方式没有发生相应变化时,单纯地依靠人为的手段加以禁止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正如马克思讽刺英国为使贫民摆脱高利贷的盘剥而设的公立当铺一样,“虔诚的愿望在实现时正好走向它的反面”,[13]这个当铺不仅没有降低利息率,反而高达100%.现代学者的研究同样印证了这点,陈志武(今年)在分析1934年我国部分省份的民间借贷利率时,发现宁夏的借贷利率是最高的,高达30%,其原因之一是宁夏以回民占多数,而伊斯兰教的古兰经明确禁止有利息的借贷:所有的回民都是兄弟,兄弟之间借贷是不应该偿付利息的。 前提条件之四:现代银行信用制度的缺失。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高利贷者处于垄断地位,可以决定利息率的高低,利息率决定利润率的高低,同时,资本主义以前社会也是贵金属货币流通阶段,可供借贷的货币有限,而对货币的需求却很大,决定了高利贷的利息率很高。现代银行信用制度是在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反抗高利贷的垄断中形成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劳动者不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成为失去生产条件的自由被雇佣者,由分散状态变为被资本集中在工场内,使用机器而不是工具进行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的生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变化使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对投资于生产和经营的货币资本的需求不断增加,他们一方面要求公开承认借贷取息的合理性,一方面要求降低高利贷高昂的利息率。随着资本主义商业、工业的发展,对高利贷的谴责和禁令以及垄断被取消,适应资本主义生产的现代银行制度产生。现代银行一方面把闲置的货币集中起来,一方面打破了贵金属的垄断,开始发行银行券,这样大大增加了可供借贷的货币,使得银行家即使降低利息率也能和职能资本家分享剩余。 前提条件之五:缺乏稳定的经济运行环境和社会保障制度。马克思认为无论资本主义以前具有特征形式的高利贷资本还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高利贷形式都和小生产以及消费需求有关,事实上,小生产者的生产也是直接或间接为了满足消费需求,但这并不能得出“凡是和消费有关的借贷都是高利贷”的结论,更不能以现代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广泛存在的以及在我国现阶段已经出现的消费信用来怀疑马克思关于高利贷理论的正确性,因为两者的前提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用并不是仅仅为了满足消费需求,任何商业性信用的目的都是追逐利润,消费信用也不例外。它是以消费者有较高的稳定可靠收入为前提的,而消费者的收入是以平稳的经济运行环境以及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基础的。平稳运行的经济环境保证了就业的连续性,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我们看到,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广泛存在的消费信贷正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了宏观调控以及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的。而马克思所处时代以及之前,这些条件并不具备,无论小生产者的生存性消费需求还是富者挥霍性消费需求都是缺乏弹性的,必然求诸于高利贷资本;而正因为用于消费的货币是作为货币使用,而没有作为资本使用,进一步加剧了货币需要者的负担能力,甚至使货币需要者陷入高利贷的盘剥而无法自拔。所以,高利贷被认为具有剥削性,尤其对小生产者、消费者以及农户。 二、马克思高利贷理论对我国当前民间金融发展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马克思认为高利贷这一古老的资本主义以前的生息资本,是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不发达为前提的,是和小生产方式天然地联系在一起的,是在没有纸币流通、缺乏现代银行信用制度以及完善的社会保障情况下出现的,人为地以各种形式限制或取代高利贷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现代学者如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陈志武的研究得出了和马克思相同的结论。只不过在“如何对待高利贷”即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关系上,陈志武认为只有放开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才能更好地配置资源,促进经济的增长。马克思认为生产方式的变化起根本作用,只有小生产方式被现代生产方式所取代,商品经济获得高度发展,高利贷资本才能转变为从属于产业资本的借贷资本。本文认为资源尤其是资本的最优配置是以资本自由流动以及统一资本市场的形成为前提的,而只有在现代生产方式基础上才能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在小生产的孤立和分割状态下,即使取消对高利贷的禁止,也不可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 当前我国的民间金融利息率一般高于甚至远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如国有银行和信用社)的利率,但不能简单地把它们称为高利贷。因为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商品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最近二十多年的改革没有出现经济的大起大落,且人们对我国经济发展预期乐观,纸币流通条件下的银行信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产生普遍高利贷现象的条件并不具备。但是,并不排除在一些地区或一定阶段出现局部的、暂时的民间金融高利息率的现象,民间金融的出现不能仅仅从金融抑制、正规金融机构的缺点和缺位以及民间金融的优势来解释,而应从产生高利率民间金融的经济社会条件寻找根本原因。 从众多对民间金融的研究来看,民间金融主要活跃在经济发展的两个极端地区———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这两种现象应区别分析。第一,发达地区对民间金融的需求主要来自生产经营的需要,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借入的货币是作为资金(或资本)使用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在交易前都充分对利润率和利息率作了比较,只有在利润率大于利息率的情况下,交易才能进行,利息率即使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但也会受利润率的制约,所以当投资需求旺盛、经济发展迅速甚至过热,需要宏观调控时,旺盛的投资需求只有寻求民间金融的支持。这种受利润率制约的民间金融并不属于高利贷的范畴,只要对其进行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会成为现代金融市场的补充。第二,贫困地区尤其贫困农村对民间金融的需求主要来自小生产、必要的生活消费以及支付的需要,借入的货币是作为货币使用的,是为了维持生活或简单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当商业化经营的现代银行信用退出落后地区,社会保障还没有覆盖这些地区时,民间金融就会出现,除了基于友情的零利率或低利率,民间金融有可能发展成为高利贷,其利息率只限于借款人的负担能力和抵抗能力,而不是受利润率的制约,小生产者、农户、消费者很容易陷入高利贷的盘剥。 单纯通过法律或行政的手段取消或限制具有高利率的民间金融不仅不能解决民间借贷问题,反而会增加民间借贷的风险,使利率更高,试图通过设计一种低利率的金融机构挤出高利贷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高利贷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虔诚的愿望在实现时正好走向它的反面”。如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的目的是为农村融资服务,但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却在盈利动机的驱使下大量转移了农村金融剩余,把资金投向获利机会较大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发达地区,和为“三农”服务的目标相矛盾。根本出路在于消除产生高利率民间金融的社会经济条件,当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小生产方式被现代生产方式所代替,伴随现代生产方式的现代信用就会建立起来,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劳动者摆脱了脆弱的生产和生活条件,高利贷自然会失去其生存的土壤。 参考文献: [1][2][3][4][5][6][8][9][10][11][13]资本论(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673、681、671、689、689、690、691、678、675、675、680 [7]程漱兰 中国农村发展:理论和实践[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12]约翰。伊特韦尔等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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