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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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龄儿童、青少年的权益保障问题 部分办学体制改革学校没有正确地把握改革方向,没有真正在转变体制与机制上下工夫,只是把筹集办学资金作为改革的唯一目的,损害了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比如,有的地方在实施“产权转让”时,出资方依靠融资手段购买学校,然后通过高收费或收取赞助费逐步偿还购校款。这种做法使原来的义务教育变成了“高收费教育”,加之有的新建学校远离市中心区,不仅适龄儿童、青少年“就近入学”、“免收学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也违反了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 3.学校之间的公平竞争、均衡发展问题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而今天的绝大部分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同时占有公办与民办两方面的优势,它们既可获得政府的实物和财政资助,又可向学生收取不菲的费用,成了学校系统中的一个“特权”阶层。一方面,它们的办学起点比较高,与从零起步的一般民办学校之间形成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它们所拥有的收费权利,使其他经费普遍短缺的公办学校失去了平等竞争的基础。 4.国有教育资产管理问题 由于公办中小学产权转让行为缺乏科学的评估标准和相应的法律约束,操作的随意性很大,实际上造成了国有教育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的流失。尽管目前大部分办学体制改革学校采取的是“产权不变,按民办机制运行”的改革模式,但改革毕竟导致了学校资产的多元化,如果对政府投入的土地校舍、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不进行必要的清产核资,不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或者对国有教育资产的登记和评估不规范,都有可能造成对国有教育资产的直接损害。另外,政府对办学体制改革学校除了逐步停拨教育经费之外,如果不能获得因承办者办学所造成的国有教育资产折旧与损耗补偿,实际也造成对国有教育资产的隐性损害。 5.防范腐败滋生的问题 当前,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很多做法随意性大,特别是在董事会等管理体制的诸多方面,明显与民办教育的现行管理规定相违背。例如,办学体制改革学校一般都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基本由投资者代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包括退休的或现职的)、学校管理人员、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人员组成,其中的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监控,但这样做显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的规定不相符合。 三、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对策分析 基础教育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公办中小学校是基础教育的主体,办好每一所公办中小学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从我国国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在基础教育领域积极引进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实践,是推进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 1.明确办学体制改革的指导原则 坚持公益性是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首要原则。当前,政府公共政策调整的主要方向,一是提高财政对于公共事业的重点支持能力,承担本应履行的公共事业领域的责任,不断加大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以确保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事业,大力发展民办中小学,以满足公共政策调整的基本要求。 2.规范办学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行为 规范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一方面,需要对现行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重新进行审视,对“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甚明晰的概念重新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指导性、规范性意见;另一方面,在修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制定《学校法》的过程中,对我国公办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方向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3.保障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教师、学生家长的权益 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青少年免费就近入学的权力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小学和初中实施办学体制改革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实施改革的,不管是老学校还是新建校,均应首先保证居住地儿童、青少年免费就近入学的机会和权利。在招生划片区域内,不能由其他公办学校解决免费就近入学的学生,办学体制改革学校应当予以接受,并使之享受免费入学政策。政府对此怎样实行相关的补贴政策,需要结合当地义务教育全局情况予以统筹考虑。 4.规范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教育资产管理 国有教育资产性质,权利主体和管理处置办法有待进一步明晰。国有教育资产属公益性资产,而非经营性资产,简单套用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管理并处置国有教育资产,显然有悖于教育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具有的特殊性。为此,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不得将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已经转让并造成公有教育资产流失、减损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当前,继续重申上述规定,并制定更为明确的规范性政策,是制止一部分地方通过拍卖、出售和折股等手段处置国有教育资产,简单化地实施“产权转让”的重要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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