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美中小学择校制度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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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择校的依据和手段。在美国,对于择校家长,政府提供教育券形式的补助,当然,部分磁石学校和高品质高中也需要一定形式的入学考试。在中国,则同时存在着“以分择校、以权择校和以钱择校”三种择校手段:少数优异的学生通过优异的考试成绩进入重点校;有权势的家长通过各种关系影响学校使自己的孩子进入;对于一般家庭成绩普通的孩子,要跨区进入重点校就只有交纳为数不菲的择校费了。学校为了规避政府的查处和惩治,往往需要家长交款时签订所谓的“自愿捐助”协议。 4.择校背后的利益群体。在美国,择校制度首先使家长因拥有选择权而获益,特别是一些旨在资助贫困家庭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的教育券,确实让不少处于社会底层的学生和家长获益。虽然择校也多受质疑,如人们指责一些教育公司和私立学校为了寻求利润而违背了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但即使这样,收益实体也还是各种按照市场法则运营并承担风险的教育经营公司,而不是公立学校系统内的少数人或少数群体。而我国的择校制度却使各种公立学校及其校长和教师、社会权势阶层,甚至是政府部门的官员得益,其中涉及的利益链显然比国外要复杂。择校后首先获益的不是获得选择权的家长,而是上述各种利益团体、组织和个人。 5.择校对于私立(民办)学校的影响。国外择校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私立学校在独立性方面因接受教育券而受到影响,但总的来说私立学校是得益的,即使这种收益仍被许多学者所批评(美国在克林顿民主党政府执政后提倡特许学校而反对用教育券对私立学校的资助)。而在我国,择校制度,特别是一些重点中学的所谓“校中校”的假民办学校,给民办(私立)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非常严重的打击,许多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的民办中小学甚至因缺少生源而濒临倒闭。即使是今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至今也没有给这些民办学校带来实质性的转机。我国近年来民办教育发展困难,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不规范的择校制度。 6.择校对学生学业的影响。从学生个体来看,择校无疑因带给学生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更好的师资而促进了学生学业的进步。但大规模的调查显示,在美国,择校对学生学业进步的促进作用很小。当然,目前各种研究结果仍存在差异,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学生成绩并不像择校倡导者设想的那样有整体性的提高”。在中国,择校生在重点校会享受优质的师资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教育资源,促进学生自身的成长。但由于重点校借助于自身在当地教育领域的垄断地位,将优质学生吸引到学校来加以培养,在择校中实际上不是“生择校”,而是“校择生”,所以如果仅从高升学率来看,也不能说学生学业的进步是重点学校优质教育教学的结果。 7.择校的合法性。20世纪80年代后择校成了各国政府推动教育改革的主要方式。择校制度在国外大多是政府通过法律、政策等正式方式推行,如美国的《1989年教育优秀奖励法》、《美国2000年教改法案》、《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等都明确规定了择校的合法性。美国国内对择校合法性的质疑一般仅表现在教育券能否用于资助私立教会学校这点上,而不是对择校合法性的根本怀疑。在中国,择校却是《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系统内部的择校。由于一方面政府禁止,另一方面家长有强烈的择校愿望,导致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之间存在很大区别,在择校问题上似乎存在着国家法律的强制规则和民间流行的潜规则之分。各种名校随行就市,明码标价,市井皆知,地方政府则置若罔闻,中央政府高层控制屡不得力。可见,在我国择校是由学校和家长以自下而上的方式推动的,其合法性仍未得到政府的认可。 三、择校制度比较带来的启示 择校是20世纪80年代后世界范围内教育改革的潮流,这和西方新自由主义的兴起以及新公共管理理念的盛行紧密相连。择校制度在维护家长权利、促进学校竞争、改善政府服务、重建公共教育系统方面的确发挥了巨大作用。择校改变了政府和学校以及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对中美中小学择校制度的比较为我们带来如下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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