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员队伍发挥作用的不利因素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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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壮大和提升主体,增加对党员发展和培养的维度。 (1)扩大党员队伍数量。 一是大力发展党员。针对工作流动频繁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实行流出地和流入地相结合的“双重培养”,防止培养考察“流产”现象发生。在规模较大、从业人员较多的企业中,建立数量充足、素质过硬的党员后备队伍,有计划地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二是充分“挖掘”党员。双管齐下,帮助“口袋党员”找到家,促使“隐形党员”亮明身份。一方面,要大力开展党员普查登记工作,简化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方便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另一方面,企业党组织要争取企业主出台鼓励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措施,如在同等条件下对党员优先录用、优先安排住房、优先解决子女就学,在同等条件下党员不下岗等等。 (2)提高党员队伍素质。 一是立足内部,加强对党员和党务工作者的培养。通过“三培两推”培养“三人”。即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把生产技术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生产技术骨干、把党员技术骨干培养成企业管理人员,把党员技术骨干推荐任班组长、把负责企业中层管理的党员推荐到企业决策层”,将非公有制企业党员培养成“政治红人、经济能人、文化新人”。 二是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党务人才。除上级党组织选派、企业内部选配之外,还可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务人才。在国企和集体企业下岗或退休干部中,有不少具备较高文化素质、较丰富工作经验、较强党务工作能力并有志于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党务人才。可通过市场化运作,公开选聘对企业党建工作驾轻就熟的党务人才,实现上级党组织满意、企业主认同和党务工作者实现个人价值“三方共赢”。 三是建立党务工作者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务人才库,实行党务工作者持证上岗制度,对党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评,并在考评的基础上优胜劣汰。 3、丰富和创新载体,拓展党员发挥作用的活动广度。 (1)围绕生产经营,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党组织要紧扣企业生产经营,运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党员技术攻关小组”、“一个党员一面旗”等活动,为党员提供发挥作用的平台、建功立业的舞台,促使党员“亮牌比作为,岗位比贡献”。 (2)围绕企业文化建设,发挥精神标杆作用。党组织要把企业文化建设纳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范畴,实现企业党建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相互融合、良性互动。党员要在培育企业精神、塑造企业形象、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为企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提供精神动力等方面发挥标杆作用,成为引领员工积极向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核心力量。 (3)围绕建言献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党员要强化主人翁精神,提高建言献策的积极性和水平,就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等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企业决策者正确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4)围绕维权助困,发挥凝聚人心作用。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要公正维护国家、企业、员工各方合法权益,提升党员队伍的公信力,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特别是要努力协调企业主与职工的关系,妥善处理劳资矛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 4、优化环境,提高企业主对党员作用的认可和对党建工作的支持程度。 (1)典型示范,引导企业主支持党员发挥作用。上级党组织要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得好的典型,宣传企业主支持党建工作的典型,引导企业主消除偏见,打消顾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2)积极作为,促动企业主支持党员发挥作用。企业党组织和党员要以推进企业发展的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效,让企业主看到支持党建工作的必要性,把党组织活动看成是帮忙而不是添乱,把党员看成是财富而不是包袱,因而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方便,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3)加强对企业主的教育培训,推动企业主支持党员发挥作用。上级党组织要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阵地,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党员企业主和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的企业非党员企业主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党的认识,激发其政治热情。 5、重视激励和保障,健全党员发挥作用的帮促制度。 (1)加大激励力度。 一是建立健全党员发挥作用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定期开展优秀党员评比活动,对作用发挥好的党员,既要给予精神激励,又要给予物质奖励,还要为其搭建良好的工作平台,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是建立企业主支持企业党建的激励机制。地方党委要把是否支持企业党建工作作为企业评审信誉等级、企业主评先评优以及安排企业主担任社会职务的重要条件。对积极支持企业党建工作的企业主,地方党委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支持企业党建工作的企业主,地方党委主要同志要亲自做工作。 (2)提供有力保障。尽管《公司法》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但仅此远远不够,还应在此基础上,以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等形式对相关问题给予进一步明确,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发挥作用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党组织活动经费要有保障。应以法律或党内规章等形式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组织活动经费的来源。可从两个途径加以解决:第一,上缴党费全额或大部分返还,作为党组织活动经费;第二,根据企业的纳税数额,按一定比例返还,作为党组织活动经费。 二是党务工作者和党员的合法权益要有保障。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务工作者和党员的合法权益,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党务工作者的劳动权利,要明确规定企业解聘党组织书记前必须报企业上级党组织批准。保障党务工作者和党员的政治权利,要有较刚性的规定,如果党务工作者和党员因工作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开展党的活动或参加上级党组织活动,无特殊情况,企业不得阻挠,不得扣减工资、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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