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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的必要性及其途径



二、建立我国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的途径
(一)梳理整合我国现有财务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制度
我国对于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和制度,散见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和机构的相关规则制度中,还没有上升到“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的层面,由于政出多门,缺乏整体规划与协调,所以这些零散制度规定缺乏完整性和一致性。建立我国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准则较为便捷的一条路径就是从梳理和整合现有相关规则制度入手。
我国现行的零散的企业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规则和制度,主要是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分别制定的。中国证监会主要制定的是适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比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1993年6月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21号》(自今年3月至今已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20号 》(自2000年11月至今已发布)等;财政部主要制定的是适合所有企业的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则,比如:《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规模企业会计制度》、《民间及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等,其中都对编制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规范性的要求。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现有的这些对于信息披露的规则制度,是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分别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制定的,相互之间并无明确的权限划分,对信息披露规定的一致性缺乏相互协调,从而造成了部分企业在执行过程中的混乱和无所适从。所以应该对于上述规则和制度进行适当的整合,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和行业特征,对于其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编报规则等,以准则的形式进行具体的规范,并具备相当的强制性。
(二)分部门和职能制定财务信息披露准则
建立信息披露准则的目的,主要是为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除了财务报表以外的,有助于投资者或管理者决策的财务信息。由于信息披露准则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较确认与计量准则更为宽泛,除了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满足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及对国有资产监管的需求,因此,由国家的有关部门来直接制定和公布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是非常必要的。笔者的建议是:一是将企业划分为一般性企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两种类型,将信息披露划分为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仅包含对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而不包含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二是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信息披露准则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制定,而一般性企业的信息披露准则主要由财政部制定;三是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应对现行的已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和办法,进行必要的整合,以系列的“一般性公司的信息披露准则第X号”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准则第X号”形式,进行统一的规范。这样有助于建立出责任划分清晰,内容完整规范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准则体系。

三、结论
整合和细化我国现有企业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则制度,尽快建立我国财务信息披露准则,将是对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这样就可形成一套包括基本会计准则(行使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职能)、确认及计量会计准则、财务信息披露准则(包括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等三部分构成的,适合我国国情并符合国际惯例的较为完整的会计准则规范体系。笔者设想的我国会计准则规范体系的制定部门应该是:由财政部负责制定会计基本准则和确认及计量会计准则;由财政部负责制定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包括企业及组织)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并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并发布,但这些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准则不包括在我国会计准则规范体系之中。


参考文献:
1、葛家澍、杜兴强,2003,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准则问题研究,第一版,北京: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财务会计报告准则2004(中译本),2005,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财政部今年公布的新会计准则,财政部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
4、[美]Stephen A.Zeff,会计准则制定理论与实践——斯蒂芬•A•泽夫教授论文集,2005,第一版,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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