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系统发展的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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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相关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明显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上银行的发展。目前尚有如下问题需解决: (1)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征。电子支付是通过网络实施的一种行为,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类似,它要引起涉及资金转移方面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2)电子支付权利。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有时还存在中介机构。各当事人在支付活动中的地位问题必须明确,进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取得和消灭。 (3)涉及电子支付的伪造、更改与涂销问题。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由于网络黑客的破坏,支付数据的伪造、更改与涂销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2.4 银行业科技水平与国际先进技术相比滞后 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的金融系统中还没有出现提供信用支付手段的信用卡公司。“手机银行”与“网络银行”实际上都不过是利用电子终端设备的金融工具,这两种利用高技术手段的工具并未在金融服务的功能方面提供实质意义的突破,而且这两种工具的安全性目前尚有缺陷。毫无疑问,我国应当加快新型金融工具的发展步伐。 2.5 支付的安全无法保证 网络的安全即便在电子商务发达的美国也是消费者十分担心的问题。世界各国发展电子商务也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3 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发展的对策 3.1 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和现代化系统的建设,提高信息化普及率 政府应坚持建设“三金”工程和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持续加大对金融网络基础设施的投入,成立专业的金融数据网络公司来经营管理数据通信网,为金融系统提供安全、快捷、高效、经济的通信服务;全面推进我国的金融电子化,提高各国有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在银行硬件方面,银行应该投入足够的资金购买先进的电子设备,从储蓄所里的柜员机到大型计算机、从局域网到广域网,电子设备应深入到银行内部的各个领域,将电子化网点和营业网点电子化覆盖率逐步提高。同时,银行应加大软件开发力度,推出系列应用系统软件,主要包括全国性和全行性的网络系统。 3.2 健全社会整体信用制度,提升电子商务主体对在线支付安全的认知度 在线支付只有在广大客户的热情参与下,才有可能得到进一步发展。为增强客户的信任,可通过提升网络安全技术、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密切与第三方合作等途径来实现。 首先,应提升网络安全技术,普及CA认证,以增大支付网络安全系数。网络安全技术问题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在线支付存在明显的漏洞,很容易受到外部的攻击,经常出现客户支付信息丢失或出错等情况,怎么能期望客户建立起对它的信任?网络信息的安全技术有很多,如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传输技术、身份鉴别技术、病毒防治技术等。然而,绝大多数客户对于具体的技术是不可能完全了解的。应使客户真正了解所受到的安全保护,从而打消对在线支付技术方面的顾虑。 其次,在线支付服务机构应发挥网络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及时收集和反馈信息,了解客户的要求、抱怨和建议,并及时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争取客户,保持市场份额,在线服务机构必须调整经营管理构架,实施自身业务再造,为客户提供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经纪和基金等多样化服务,体现“客户中心主义”理念。 最后,支付系统应借助于与第三方的合作,促进客户建立网络信任。据调查显示,在主页上标明与知名的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进行合作的在线支付系统更容易赢得客户的信任。这种有利于建立并维持客户网络信任的第三方合作还可以包括与银行的合作(包括支付渠道的通畅与安全),以及与信用度较高的网站建立联盟等,这样可以使在线支付获得更大发展。 3.3 实现在线支付经营主体银行的自身制度创新 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在线支付的经营主体仍将是占据金融中枢地位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应以其传统的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优势介入到在线支付业务,对自身管理和业务体系重新构造。 首先应实行经营方式的转轨。在线支付业务的需求为传统银行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在线支付经营主体应将传统营销渠道和网络营销渠道相结合,走“多渠道并存”的道路,在开展传统业务的同时,不断开发出新的金融服务项目。银行应通过在线经营方向的调整,维持和增加客户资源,谋求自身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应重构金融业务体系。电子商务对在线支付经营主体提出了整合和协同的要求,各参与银行应加强合作,通过建立金融门户的形式共享资源,把网络作为银行与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企业合作的平台,走综合化、全能化业务发展道路,银行对结算业务的支持应从单纯的在网上为企业用户提供转帐结算服务,发展为介入企业的采购和分销系统,以提高经营效率,为客户提供“一体式”的全方位服务,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3.4 加强系统的风险防范,加快标准、法律等的制定 没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标准和法律环境,电子商务中在线支付的应用就会受到制约,我国应尽快着手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予在线支付往往跨越国界,因而需要各国政府及金融业进行必要的合作与谈判,根据银行电子商务的发展持点,以战略的眼光从整体上把握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达成对电子商务的共识,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国际商会制订的《电子贸易和结算规则》对电子支付的安全性、数字签名、加密及数字时间签章作了规定,是对在线支付具有指导性的交易规则,可作为我国在线支付立法的借鉴。另外,还应加强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保证电子商务及在线支付健康、有序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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